联合国安理会第196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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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60(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61(2010)号决议
2010年12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645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62(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利比里亚和西非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欣见利比里亚政府在国际社会支持下,自2006年1月以来在重建利比里亚以造福全体利比里亚人方面持续取得进展,
回顾安理会决定不延长第1521(2003)号决议第10段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圆木和木材制品规定的措施,强调利比里亚必须在木材部门继续取得进展,有效实施并强制执行2006年10月5日经签署成为法律的《国家林业改革法》以及关于收入透明度(《利比里亚采掘业透明度措施法》)和关于解决土地产权和保有权(《关于森林土地的社区权利法》和《土地委员会法》)的其他新立法,
回顾安理会决定终止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中关于钻石的各项措施,欢迎利比里亚政府在区域和国际两级参加金伯利进程并发挥领导作用,鼓励利比里亚政府加倍做出承诺和努力,确保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功效,
强调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利特派团)在改善利比里亚全境安全以及帮助该国政府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在钻石、木材和其他自然资源产区及边界地区建立管辖权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注意到联合国利比里亚问题专家小组根据第1903(2009)号决议第9(f)段提交的最后报告,包括其中关于钻石、木材、定向制裁及军火与安全问题的内容,
审查了第1521(2003)号决议第2和第4段以及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和在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第5段所列条件方面取得的进展,注意到利比里亚政府在武器标识方面与联利特派团展开合作,认为为此取得的进展不够,
强调安理会决心支持利比里亚政府努力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规定的条件,欣见与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协作,鼓励包括捐助方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支持利比里亚政府的努力,
确认维持和平行动部关于联合国各维持和平特派团与安全理事会各制裁委员会专家组之间合作与共享信息的准则得到实施,
认定尽管利比里亚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当地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第1521(2003)号决议第4段规定的旅行措施延长12个月;
2. 回顾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仍然有效,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金融措施方面缺乏进展,并要求利比里亚政府尽一切必要努力履行其义务;
3. 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以前由第1521(2003)号决议第2段规定、并经第1683(2006)号决议第1和第2段、第1731(2006)号决议第1(b)段及第1903(2009)号决议第3、4、5和第6段修订的军火措施延长12个月;
4. 重申安理会打算至少每年一次审查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指示委员会与利比里亚政府和相关指认国协调,在专家小组协助下,视需要更新公开备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冻结资产名单的理由以及委员会的准则;
5. 决定在利比里亚政府向安理会报告已满足第1521(2003)号决议所列终止有关措施的条件,并向安理会提供信息说明据以作出此种评估的理由后,应利比里亚政府的请求审查上述任何措施;
6. 决定将根据第1903(2009)号决议第9段任命的专家小组的任期再延长至2011年12月16日,以执行下列任务:
(a) 前往利比里亚和邻国执行两次后续评估任务,以进行调查并编写一份中期报告和一份最后报告,说明经第1903(2009)号决议修订的军火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任何违反这些措施的情况,列入任何与委员会指认第1521(2003)号决议第4(a)段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述个人相关的信息,并说明非法军火贸易的各种资金来源,例如来自自然资源的资金;
(b) 评估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措施的影响和实效,尤其是对前总统查尔斯·泰勒名下资产的影响和实效;
(c) 确定可在哪些领域加强利比里亚和该区域各国的能力并就此提出建议,以利于执行第1521(2003)号决议第4段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
(d) 在利比里亚不断演变的法律框架内,评估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在何种程度上促进和平、安全与发展而不是助长不稳定,评估相关立法(《国家林业改革法》、《土地委员会法》、《关于森林土地的社区权利法》和《利比里亚采掘业透明度倡议法》)及其他改革努力在何种程度上帮助进行这一过渡,并酌情提出建议,说明这些自然资源如何能够更有力地促使该国逐渐走向可持续和平与稳定;
(e) 评估利比里亚政府遵守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情况,并协同金伯利进程评估遵守情况;
(f) 至迟在2011年6月1日和2011年12月1日,就本段列举的所有问题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分别提出一份中期报告和一份最后报告,并在这两个日期之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员会通报最新情况,特别是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第10段所规定措施以来在森林部门取得的进展,以及2007年4月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所规定措施以来在钻石部门取得的进展;
(g) 就自然资源问题与其他相关专家组,尤其是第1946(2010)号决议第9段重新组建的科特迪瓦问题专家组和第1952(2010)号决议第5段重新组建的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专家组积极合作;
(h) 与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积极合作;
(i) 协助委员会更新公开备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冻结资产名单的理由;
7. 秘书长重新任命专家小组,并作出必要财政和安保安排,以支持专家小组的工作;
8. 吁请所有国家和利比里亚政府在专家小组任务的各个方面与专家小组通力合作;
9. 回顾根据2006年《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公约》的规定,相关政府当局要担负控制利比里亚境内以及利比里亚与邻国之间小武器流通的责任;
10. 重申联利特派团务必在部署区内,并在不影响其任务规定的情况下,继续向利比里亚政府、委员会和专家小组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并继续执行以往的决议、包括第1683(2006)号决议规定的各项任务;
11. 敦促利比里亚政府执行2009年金伯利进程审查小组的建议,加强对钻石开采和出口的内部管制;
12. 鼓励金伯利进程继续与专家小组合作,并就利比里亚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各种动态提出报告;
1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45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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