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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史/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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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臺灣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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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橫曰:井田之法廢矣,鄉曲猾豪,奪民之田,以殖私利。用其富厚,敖游官府,驕奢淫佚,勢過王侯。而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歲稔乃不獲一飽,先疇自作,貸種於人,頭會箕歛,從而剝之。貧富之等日差,貴賤之階愈絕,而民怨鬱矣。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所謂十一而稅也。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則執鋤以耕,出則荷戈而戰。忠義奉公,以衛其國。此則先王經邦蒞民之善制也。天井田養民,其田皆國之田也。及秦以後,民所自有之田也。民所自有之田,又從而賦之,亦曰以保之也。故民之輸將不怠。若已不能保,而又橫征之,使之蕉萃於虐政之中,是直以民為隸而已。

  臺灣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墾也。手耒耜,腰刀槍,以與生番猛獸相爭逐。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於今是賴。艱難締造之功,亦良苦矣。當明之世,漳、泉地狹,民去其鄉,以拓殖南洋;而至臺灣者亦夥。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輒病死,不得歸,故有「埋冤」之名。及顏思齊至,鄭芝龍附之,墾土築屋,漸成部落。思齊既死,芝龍復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餘人。自生自養,以贍其家,固無政令以率之也。天啟四年,荷人入臺灣,借地土番。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雞籠,各據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徵其賦。計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為一甲。上則年徵穀十八石,中十五石六斗,下十石二斗。其時土田初闢,一歲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崇禎間,熊文燦撫閩,值大旱,謀於芝龍,募饑民數萬,人給銀三兩,三人合給一牛,載至臺灣,墾田芟舍,以其衣食之餘,納租鄭氏,故富甲七閩。延平建宅,從者尤多。休兵息民,以事農畝。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者皆為官佃,賦仍舊。宗室文武召民自闢,謂之私田,則所謂文武官田者也。定則之法,亦分三等。納稅之外,又課其賦。所謂官斗,較中土倉斛僅有八升。原田膴膴,取之無盡。耕後數年,輒棄其舊。故三年一丈,課其增減,定其肥磽,而所以恤民之困也。諸鎮之兵,各分其地,按地開墾,自耕自給,謂之營盤。三年之後,乃丈其則,以立賦稅。農隙之時,訓以武事。此則寓兵於農之意也。永曆十八年,嗣王經委政陳永華。永華善治國,分諸鎮土地,復行屯田之制。於是闢地日廣,遠及半線。二十四年,右武衛劉國軒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駐軍以戍;則今之國姓莊也。寧靖王術桂入臺後,以竹、滬一帶,土厚泉甘,墾田百數十甲,歲入頗豐,有餘則散之故舊,不需湯沐之奉。而諸鎮屯田至今尚留其跡。此則鄭氏富強之基也。

  清人得臺,廷議欲墟其地。靖海將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又奏請減賦,略曰:『今部臣蘇拜等所議錢糧數目,較鄭克塽所報之額,相去不遠。然在鄭氏當日,自為一國之用。因其人地,取其餉賦,未免重科。茲部臣等奉有再議之旨,不得不以此數目議覆。如以會議既定,當按數而徵,在道府責成所係,必奉行催科。兼以鄭氏向時所徵者乃時銀,我之所定者乃紋銀,紋之與時更有加等。且臣前之議守此土者,非以其地可以加賦也。蓋熟察其地,屬在東南險遠,關係數省安危。今既設官分治,撥兵汛防,則善後之計,宜加周詳。而今所調守兵一萬,乃就閩省經制水陸兵丁六萬五千七百五十名數內抽調,兵無廣額,餉無加增。就此議定錢糧數目,蠲減於寇虐之後,使有司得以仰體德意,留心安集撫綏。數年之後,人戶繁盛,田疇悉易,賦稅自充,有增無減。豈待按數而征哉?』下旨再議。於是奏定上則田每甲征穀八石八斗,園四石,其詳如表。六十一年,巡臺御史黃叔璥以臺灣田賦較重內地。臺之一甲,得內地十一畝三分一釐有奇。內地上田,各縣徵法不一,約折色自五、六分以至一錢一、二分而止,是一甲不過徵至一兩三錢為最多矣。今臺徵穀八石八斗,使穀最賤,石為三錢,已至二兩六錢四分餘,況又有貴於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藉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矣。雍正五年,巡臺御史尹秦奏言:『臺灣全郡盡屬沙壤,地氣長升不降。所有平原,總名草地。有力之家,視其勢高而近溪澗淡水者,赴縣呈明四至,請給墾單,召佃開墾。所開田園,總以甲數。每甲約抵內地十一畝有奇。鄭氏當日分上、中、下三則取租。開臺之後,地方有司照租徵糧,而業戶以租交糧,致無餘粒。勢不得不將成熟之田園,以多報少。欺隱之田,倍於報墾之數。臣等細訪向來任其欺隱不行清查之故,則其說有五。現徵科則,計畝分算,數倍於內地之糧額,若非以多報少,不能完納正供;一也。臺灣沙地,每歲夏秋大雨,山水奔瀉,衝為澗壑,流沙壅積,熟田亦為荒壤,若非以多報少,將何以補苴虧缺;二也。臺地依山臨海,田園並無隄岸保障,海風稍大,鹹水湧入,田園滷浸,必俟數年鹹味盡去之後,方可耕種,若非以多報少,何以抵納官糧;三也。臺地土脈炎熱,不宜施肥,二三年後,力薄寡收,便須荒棄兩歲,然後耕耘,若非以多報少,焉能輸將公課;四也。臺灣佃丁皆係漳、泉、惠、潮之客民,因貪地寬,可以私墾,故冒險渡來,設使按畝清查,以租作糧,則力不能支,勢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園荒廢,額賦虛懸;五也。夫田糧之欺隱若此,其所以致此欺隱而難以清查者又若此。自宜作何變通,以除欺隱之弊。海疆重大,與內地不同。臣等愚昧,不敢輕議,謹具實奏請聖裁。至於北路彰化一帶,縣係新設,地稍偏遠,臣等見其多屬未闢之土,亦宜召民開墾。案查淡水同知王汧曾經具詳,稱北路虎尾溪以上,間原寬曠。召民開墾之法,毋許以一人而包占數里,祗許農民自行領墾,一夫不過五甲,十夫連環互保。定限三年,比照內地糧額起科。再如熟番場地,向有奸棍認餉包墾,久假不歸。若任其日被侵削,番眾無依,必退處內山,漸變生番。宜令大社留給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號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所。各立界碑,四至田畝,刊載全書,以俾日後勢豪不得侵佔。其餘草地悉行召墾,並限三年起科。臣等細加尋繹,事屬當行。唯召墾農民,以宜照臣等前摺所陳,亦令歸莊併田,務使匪類無處託足,以靖盜源。』九年,詔以臺灣土田自七年開墾及自報陞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有奇,計畝徵銀,仍代以粟,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其詳亦如表。而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計歲徵粟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有奇。例以十月開徵,至臘而畢。每粟一石徵耗一斗,折銀五分,以防入倉之損。全臺正供之粟,支給班兵十五營,需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又配運福、興、漳、泉平糶以及兵米眷米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運督標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詳在糧運志。顧全臺徵收粟數,不敷起運,每年以運糶四府粟價發臺,分給四縣,糴補足額。其耗粟之銀,則為官署公費,而有司且加之數倍,以入私囊。故例:有司催科,凡得八成者錄其功,而八成以上則吞沒之。一行作吏,便為富翁,故俸祿甚薄,而供奉酬酢多取之民也。乾隆九年,詔曰:『臺灣田園已照同安則例,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減。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臺民輸納寬舒,以昭加惠邊方之至意。』

  夫臺灣為海疆重地,每有水旱之災,輒奏請蠲賦,故人民易於樂歲,而開墾日進,遠入番地。其始佃農力小,不足經營,富豪出資本、給牛種,建廬鑿圳,以任其費。田成,則納其穀十之一、二,謂之大租,或徵圳租,謂之水粟。每甲應納穀石,永久不替。道光四年,署兵備道方傳穟上書總督孫爾準,力言業戶之弊。書曰:『千萬人墾之,十數人承之,而一人所給墾照,或千數百甲,淡水是也。萬人墾之,千人承之,而地數千甲,給墾照者數千人,每人僅數十甲,最多亦十數甲,並無業戶,以民為官佃者,噶瑪蘭是也。夫業戶之設,其弊無窮。其始豪強有力者十數人,出領墾照,名為自出工本,募佃墾荒,實則其人工本不多,鳩集朋黨,私立約據。及其墾成報官陞科,而業戶一人,界廣甲多,且易隱蔽。及賦已定後,或十餘年,或數十年,遇有水旱偏災,沖崩塌壞,亦任意影射。且徵收供課,戶祗一人,實缺千萬。一經破敗,更換為難。請以淡水言之。其地南自大甲,北至雞籠,綿長三百餘里;自山至海,腹內所寬亦四、五十里。較諸臺邑,固自倍之;而考其正供,僅有臺邑四分之一。業戶編入徵冊者,僅數十人。此所以地廣賦少也。然則業戶自宜殷富,每年自清國課;而每年實徵,民欠猶十之二、三。業戶大半貧窶,何也?業戶坐收其租,除完課外,別無所利。田園實非其有。歷年既久,沖崩塌壞,漸就磽确,而佃戶逃亡也。』初,噶瑪蘭開墾之時,吳沙父子邀趙隆武、何繪等赴省呈請開墾,先與佃戶私議,將來告成,應由業戶陞科完糧,佃戶每甲田定納大租穀六石、園四石。及楊廷理籌辦建治,深慮不敷經費,議裁業戶,而由散佃報陞。謂此租額仿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詳請轉奏,援以為例。部議不許。以拳和官莊久已無案可稽,若照屯案辦理,屯案田園各分六等,此項園徵四石,已準屯案第四等,則田不應列第六等,漫無區別。是拳和官莊與屯租二案,均難援引矣。然其後仍定田六、園四之率,丈陞報部。有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餘,園三百甲餘,歲徵租穀一萬四千六十三石有奇。供耗之外,又徵餘糧,此為各屬所無。查臺灣陞科章程,凡田園祗徵正供、耗羨。若徵別款租賦,從無併徵正供。而蘭屬獨增餘租,猶之他屬雜徵,固不與供耗核計考成也。顧餘租實為籌備經費之計,即仿淡水屯租之例,每石折色一圓,奉文照議在案。嗣以同安下沙則而計,則田一甲徵穀六石,又徵供穀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秒二撮,耗穀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秒七撮,餘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秒一撮;園一甲徵穀四石,又徵供穀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秒一撮,耗穀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秒六撮,餘租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秒八撮。較之創始原議,凡田減耗六升八合三勺八秒三撮,園減供二勺、耗六升六合七勺五秒九撮,悉入餘租,以副其用。嘉慶二十三年,臺灣府知府以蘭地初啟,民力未充,詳請豁免餘租。而司中以核與原案田六、園四之數,實為減少,未許。道光七年,奏請改則,而餘租更寬裕矣。

  先是,臺灣田賦自荷蘭以來,皆徵供穀。歸清後,亦以此為兵糈。而穀價既賤,當事者無所獲利。二十三年,改徵折色,每石六八秤銀二圓。當是時,市價每石僅值一圓五角,而當事者又格外誅求,兼有火耗之損。臺灣縣保西里人不從,幾至激變。莊豪郭崇高走籲北京,詔逮知縣閻炘治罪,事始息。澎湖為海中群島,地瘠而磽,素不播稻,所產唯番藷黍稷,一逢鹹雨,枯槁不收,故其地不賦,由臺供之。光緒三年春,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蠲臺灣雜稅,略謂臺、鳳、嘉三邑合長二百九十里,額徵供穀十三萬餘石,而彰、淡、蘭一廳兩縣合長五百八十里,僅徵穀五萬六千餘石。蓋臺、鳳、嘉開闢之地較早,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漳、淡、蘭新墾之地,新定科則,故賦較輕也。十一年建省,以劉銘傳為巡撫,沈應奎為布政使。銘傳負吏才,以臺灣經費向由福建協助,欲謀自給之計,振興物產,以盡土宜。十二年五月,奏請清賦。疏曰:『竊查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仍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徵銀四錢八分六釐,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著照內地分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舒民力,歲徵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及十二年,乃議勻入田園徵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免完賦,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凡有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二十一頃五十餘畝,穀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畝,年徵栗二十萬五千六百餘石,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圓。至今已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臺之額,僅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圓,又穀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陞科。伏維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而於臺灣一島尤為寬厚。雍正、乾隆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准議加。其時海宇澄清,昇平無事,朝廷以臺灣一隅無足重輕。今則海上多警,而臺灣為海疆之要隘,奉旨改建行省,經費浩大,今昔不同。臣忝膺斯土,目擊時艱,當此財用匱乏之時,值百廢待舉之際,不能不就地籌畫。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地自有之財,供臺地經營之用,自成一省,永保巖疆。況疊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顧以額定之賦,應有之稅,乃部庫入款之常經,國家經久之至計。舍此不為,徒求鄰省,雖至舌破脣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詳查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而詢其底蘊,全係紳士包攬。若某處有田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屯租、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陞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徵糧一萬三千餘石。私陞隱匿,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餘人,分派南北各縣。又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遂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知府程起鶚、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於賦稅之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覆議。維念臺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挾官,視為常事。林爽文之變,則言陞科之逼迫。以是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千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無裨實際;且恐竣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冀成效。若各地方委員紳士等妥速辦理,認真清查,臣請照異常勞績,從優奏獎,以示鼓勵。倘有賄託隱匿等情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庶得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以期有裨臺灣之大局。』六月,詔可。設清賦局於臺北、臺南兩府,以布政使轄之,命知府統理。各廳、縣設分局,任總辦,以同知、知縣主之。

  初,銘傳議辦清賦之時,先詢各廳縣。或以為當編查保甲,就戶問糧;或以為即施辦清丈,就田問賦。而眾多主前說,且為根本之計。於是先辦保甲,限二月告竣。乃以清賦之意告示於民曰:『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闢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陞科。從前海宇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慮外侮,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疆多事,臺灣重地,久為外人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堂忝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靖內患;籌辦海防,以禦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澹經營,一時併舉,以為長治久安之計。爾百姓等渡海遷來,當知創業不易,須為子孫立百年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巖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催收;故遇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籍冊失毀,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匿霸佔,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籍防番抽收隘租,或稱完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園,水衝沙壓,小民無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國計民生,皆有阻礙。若不及早清查,貽害胡底。現經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兩府,設立總局,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則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昭然。遇有買賣,立即過戶催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搆訟之弊。其有水衝沙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累積之負。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自示之後,一律辦理。』嗣以清丈章程,頒發於民。其時各屬業戶,多慮加租。劣紳土豪,造作蜚語。銘傳不為所撓,督勵有司,晝夜不息。八月,復以丈法昭示於民曰:『臺灣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紳民嘵嘵,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自國初始入版圖,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係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化甲為畝,係以戈數核為弓數。其弓定制六尺,積二十四弓為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名目,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則陞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厘有奇。是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厘之賦,並無便宜。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尚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制,而釋群疑。臺灣田園化甲為畝,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陞科。爾人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數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拗。其各懍遵。』十月,各屬漸報丈竣,乃定租率。倣江南一條鞭法,舉前之丁稅、耗羨等款而括之,折色完納,並加補水、秤餘,以定地則。凡分四則。前之不入則者,如新竹以北,則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為平等、次等、下等。丈單列天、地、人三號。魚塭之率視天字田,故業戶較益。臺南之田,有早季養魚而晚季播穀者,收利尤豐,而納租則輕也。前時大租多議裁廢,至是乃據減四、留六之制,以歸小租納課,而業戶僅得其六。十二月,頒定徵租之制,其詳如表。於是全臺田賦計徵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實增四十九萬一千一百零二兩。十四年春正月,示領丈單,甲費二元。嘉、彰兩邑民戶騷動。而彰化知縣李嘉棠素貪墨,施九緞起而抗之,糾眾圍城,提督朱煥明被戕,銘傳派兵平之。裁收丈費。以十八年五月,撤清賦局,而全臺田賦乃定。

官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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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施琅克臺之後,以臺地肥沃,土曠人稀,奏設官莊,召民開墾。按其所入,以助經費。康熙四十九年,兵備道陳璸以其有弊,奏請廢止,其款入官。雍正元年,漳浦藍鼎元上書巡臺御史吳達禮,略曰:『臺灣舊有官莊,為文武養廉之具。今歸入公家,各官救口不贍矣。夫忠信重祿,所以勸士。況官人於遐荒絕域,欲用其身心,而凍餒其妻子,使之枵腹從公,非情之平也。官莊猶古公田,更不病民。舊莊雖沒,新地可再墾也。查臺北有竹塹埔,沃衍百餘里,可闢良田千頃。又當孔道要衝。曩以棄置荊榛,故野番敢於出沒。唯地大需人,非民力所能開墾,莫若令全臺文武各官,分地闢之,各捐資本,自備牛種、田器,結廬招佃,永為本衙門恆產。不獨一時之利,萬世之利也。夫臺地素腴,隨墾隨收。一年所穫,足敷其本。二、三年後,食用不竭。以天地自然之利,為臣子養廉之資,而又可以祛番害、益國賦、足民食,是一舉而數善備也。』達禮據以入告,許之。於是總兵藍廷珍先墾貓霧之野,名曰藍興,即今臺中郡治之地。其田最沃,有泉可溉,每甲歲可得穀百石。八年,總兵王郡奏以臺灣賞恤兵丁之款,購置業產,而收其利,照例納租,由鎮理之,派員徵收。其後官莊一百二十有五所,年徵糖、穀、牛磨、魚塭等款三萬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逐年增多。而奸猾之徒,夤緣武弁,藉名官莊,侵佔番地,以牟私利。番黎怨恨,莫可誰何。乾隆九年,詔曰:『外省鎮將等員,不許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佔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佔番地,彼此爭競,投讞武員,因而據為己有。亦有授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其中來歷不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澈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緝番民之道。著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臺御史等一一清釐。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佔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毋論本人子孫,或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佔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曚混,以啟事端。此後創立產業,開墾草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者,即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如該管官吏通同容隱,並行議處。』十七年更立石番界,以禁侵墾。而墾者仍多,遠至內山。五十五年,頒行清丈,凡侵墾番地者皆入官。而運會所至,防不勝防,其令遂廢。

隆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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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欽差大臣福康安治軍臺灣。既平,尚餘兵餉五十餘萬兩,奏設隆恩官莊,募佃耕之,或購大租歲收其益,以充賑恤班兵之款。臺灣之兵均調自福建,離家遠戍,遇之較優。然多為武弁侵沒,不副設置之意。其田多在彰、淡兩屬,租制與官莊同,歲徵穀三千七百餘石。光緒十八年,布政使唐景崧通飭各屬,謂『臺、澎各營原置隆恩官莊田園糖廍,所收租息,除完納正供外,餘款由營造冊送司,按年在請領臺餉內扣存司庫,入撥充餉。乃因遞年租息參差不等,奉部行令,按照乾隆五十四、五兩年租息統算折半,勻計作為定額,盈則儘數造報,絀則令承辦營員賠補,例定甲年徵收,乙年造報,閩省歷辦在案。嗣因各營原置田園案券,間多被匪遺失。歷年既久,官弁遞更,逐年祗向原佃收租,不復問及田園處所。間有被水沖塌者,亦久不報豁,佃戶難免賠累。弊竇叢生。以致東移西扯,竟將所墾民業,希圖免糧,混為官莊者有之;逐年滯欠短額,積壓數年始行造報者有之。是此項官莊,從前業已混含不清。迨至全臺一律清丈之時,南北情形又各不同。臺南則就田查問,是以此次田園歷歷可考;臺北則不問何項田園,統行清丈。在當時則藉刪除各項名目為辭,殊不知此項田園,係發帑買置,定由官收,與民田之繳納番租、隘租、屯租,情形迥異。嗣因清丈完竣,民業錢糧議由小租戶完納,大租減收四分,貼給小租完糧。而臺北官莊田園亦由佃戶承糧,由臺北府雷守議照大租章程,營中減收四成,司中祗照六成扣收租息,奉前撫憲批准,行司照辦。當時辦理,原為一時權宜之舉,不能遽以咨部。何也?蓋以各處扣餉之莊租,係除完納正供之款,淨收租息。清丈以後,供賦多至數倍,供多則租亦多,何以轉少四成,是以難於咨部。臺南各縣田園歷歷可考,係清丈時查詢,佃戶自稱。各縣照所指之田園,年應徵收錢糧秤水赴營催完。營中則較之前年所納供賦盈溢數倍,租息因之而短。各營所以紛紛藉口。然臺南官莊田園盈溢,可想而知。倘營中原置田園案券尚存,何難一一清理,租息尚可加增。祗以各營案券燬失,兼以當時原置田園甲數,並無造冊分送督撫司存案,以致上年赴閩查考,無從檢出。現各營以新定錢糧,較之舊時供賦溢出數倍,臺北議以減四收六章程,而臺南則不能完納。迨至奏銷迫屆,由縣詳司,就餉核扣,而各營錢糧既多,租額因而減少,紛紛又以案照臺北減四收六核扣租息為請。查此項隆恩田園,係屬發帑購置,遞年徵收租息,完納錢糧之外,扣存司庫充餉,各數目均咨部有案。臺北議以減四收六,實因田園混入民業,丈量未經指出,暫時權宜辦理,然亦不能遽以咨部。現民業均已陞科,而官莊歷年瓜葛不清。若統照減四收六辦理,遞年司庫短扣五千餘兩,從何彌補?亟須通籌全局,澈底清釐,俾得一勞永逸。擬將臺南、安、鳳、嘉、彰四縣官莊田園,清丈既已指出,應飭各縣委員會營按明圖冊所載前赴,就田問佃,向佃議租,重新整頓。臺北淡、新、宜各縣,雖無田園之可考,總有佃戶之可憑。向佃追田,罷四六之議,逐一清理。或田甲不敷,租額短缺,究竟是何原委,抑係昔年被水沖塌,據實造冊送司,分別核辦。』於是各縣會營清釐,終不能澈底追究,而每年所徵祗有十之七、八而已。

抄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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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封亦官租也,其租有二,曰叛產:林爽文之役,凡與黨人者,皆籍其田,或被株連,所抄至數萬石,多在嘉、彰兩縣。自是每有亂事,援例以行,為官署歲入之款。叛產之業,𠕇之於民,而收其稅。歲徵銀約五萬四千兩。曰生息:從前府道庫款每存至數百萬兩,或數十萬兩,貸之富民,而收其息,息甚輕。一遇有事,則收回之,而倉卒難繳,或凌夷無力,亦籍其田以取償焉,售之於民以抵款焉。按年出𠕇,而收其稅,亦為官署入款之一。其詳皆在度支志。然抄封之中,有撥支兵餉者,有充地方公費者,又有鬻供軍需者。其業散在各縣,統歸臺灣府遴派佃首,代為徵收,多屬富紳攬辦。其田園各分三等:上田每甲納穀三十二石,中二十六石,下二十石;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十八石。道光間,年徵五萬六千餘兩,亦如官莊祗徵十之七、八。每年可得秤餘四千餘圓,以補額撥加餉內應徵未完租額。同治六年,署知府葉宗元請將秤餘儘數歸公,許之。及清賦時,亦照官莊辦理。

番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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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固土番之地,其田皆番之田也。我民族拓而墾之,以長育子姓,至於今是利。然其成也,固非一朝一夕之故;胼手胝足,出生入死,而後得此尺寸地,如之何而不惜也。先是我族以入墾番地,遠及內山。清廷下令設界,禁出入,違者治罪,且籍其田。而利之所在,人所必趨;禁者自禁,而墾者自墾,終至法令不行,訟獄日出,固非計之得也。雍正三年,戶部覆准臺灣各番鹿場,間曠地方,可以墾種者,命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五年,巡臺御史尹秦據淡水同知王汧詳請,大社留給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號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地。其餘悉行召墾,並限三年起科。奏請頒行。於是墾者先與番約,歲納其租,謂之番大租。其約曰招墾,或曰永耕,記其界址租額,存以為據,或報之官。背約者官為催科,所以保護番黎也。番大租有二:公有者謂之公口糧租,土目收之,照其社例,以充公費;私有者謂之私口糧租,番自取之。然其租率不定。召墾之時,互先立約,如活租則照所穫之穀而賦之,或十之一,或十之二,或十之一五。而死租則視地肥瘠以定,大略為十之一。其詳如表。顧活租雖較多,一遇凶歲,必須減賦。若死租則不論豐歉,莫得改易。臺灣民田之稅佃亦如此。自是以來,開墾日進,負租者亦多,番不能索。道光初,淡水番人乃由漢人攬辦,代為催收,而取其費。光緒十三年清賦之後,照大租例,去四留六,並廢代收之弊,而番田變為民田矣。水沙連六社化番,擁地甚廣,番不能耕,募漢人墾之。田成,納其所穫百分之五,謂之亢五租,或曰空五租。道光十五年,埔、眉二社正通事巫春榮與社番約墾草地八十五甲,按甲納租,田穀二石,園一石,以早晚兩季攤繳。其後墾者均照此例。鋤耰並進,遂成樂土,至設埔里社廳以理之。然佃戶多負租。光緒六年,始設總理攬收,分與化番。十一年,更命義塾教習偕番收之,歲與千石,餘歸官,以充撫育之費。十三年,改歸官租。十月,全臺頒定租制。通判吳本杰據埔里社紳士稟稱布政使,以埔屬田園既納亢五租,若一律照完正供,未免過重。許之。乃不入上則,中則田徵銀一兩三錢六分,下則一兩九錢,園降一等,約輕三分之一。而亢五租改為一石八斗,歲收二千四百石,以千石給番,千石歸官,四百石為催科之費。而亢五租亦變為官租矣。

  初,噶瑪蘭設治時,西勢之地民墾已定,而東勢未闢。自濁水大溪以南至蘇澳,凡十六社,平原膴膴,付之荒蕪。楊廷理遣三籍頭人理之,分授漳、泉、粵人開墾,計有二千五百八十三甲。番素愚惰,既歸化,益不敢較,膏腴盡為民有。通判翟淦與廷理議,稟請總督汪志伊,以各社近處存給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謂之加留餘埔。然番不能墾,官為召佃,以三籍頭人為佃首,經理徵收,按社計丁而分給之,謂之加留餘埔租,每甲定穀四石。凡丈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漳佃首二人,分地七百六十二甲餘,納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泉佃首一,分地三百八十三甲餘,納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粵佃首一,分地一百三十五甲餘,納租五百五十八石八斗三升一合,配社一。自嘉慶十五年起,至二十三年次第告竣,奏免陞科,民番皆受其利。光緒十三年清賦之後,亦照去四留六之例,而變為民田矣。

  番大租之外,有山租,亦民與番約者也。阿里山為嘉義熟番,歸化最久,而地甚廣,山產多。漢人入墾者,上田甲納穀三石,中二石,下一石,園降一等,隨時折色。其土產則照所穫百分之五納之,謂之山面雜租。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為之管理,由官給照。洎清丈時,亦照大租之例,以六分與番,官得其四,充雲林撫墾局之費。

  臺灣溪流源自內山,引圳溉田,先與番約,而納水租。其租不一,或銀或穀,或以牛酒,藉事和親,而闢其利。故此租者亦番租之一也。

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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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三年,欽差大臣福康安奏設屯番,以理防務,語在軍備志。其時始有屯租。以番境未墾之地及抄封之業,凡八千八百餘甲,分給屯丁,自耕自給。嗣以抄封三千三百餘甲,撥充班兵之餉,餘地未敷。五十五年,頒行清丈,查出侵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四甲餘,悉沒之官。分則定租,歲可徵穀四萬一千數百石,充為屯田,募佃耕之,官收其穀。以二、八兩月分給屯丁,謂之屯租。五十六年,閩浙總督札委泉州知府來臺,查勘屯田,量甲定率,其詳如表。每穀一石折色一圓,歲收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圓四角六分六釐四毫二絲。屯餉之餘,以充隘餉。又其有餘,為開闢水利之費、賞恤屯丁之款。請墾佃戶稟由理番同知給照,或曰易知,如契券。自是以來,屯務漸廢,每為勢豪佔據,或被佃首隱匿,租額愈減,不足於用。嘉慶十五年,總督方維甸巡臺,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為奸民通事串通欺詐,引誘典賣,越界侵佔,飭北路理番同知、鳳山知縣分勘南北各屯。如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許民自首,不究其罪。又以奏明清理者,係屬原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撥充屯務公費六百二十一甲,應徵屯餉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數,並不加租,民番各地,悉仍其舊。以此曉諭,頗為整頓,未久又廢。光緒十三年,閩浙總督楊昌濬奏言:『臺灣當初設屯授地,徵租支餉,訂立章程,法良意美。顧今已百餘年,積弊愈重,徵收屯租,不充其額,支發屯餉,僅給其半。蓋以原給屯田之數,疊遭兵燹,檔案不存;加以分隸各縣,悉任佃首,田園界址及其租額,不得而知。故今亦不能詳查。而佃戶遂圖矇混,以磽确之地,易肥饒之田;又或稟報水衝沙壓,冀請豁赦。故欲祛其積弊,似應別行丈量,造明圖冊,以知屯田之地,庶於防務或有裨益。』是時巡撫劉銘傳頒行清丈,以屯田既納屯租又課正供,慮有過重,乃減屯租十分之四,改為官租,照則定課,分給丈單,與民田同。而佃戶仍多隱報,且抗而不繳。十六年,全臺所收租額,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後,且無一繳者。時各縣業戶以清丈故,民多謗黷,故銘傳不欲過激,以叢眾怨。爰籌別款,半發屯餉,而屯租幾廢矣。

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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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隘丁之設,用以防番。官設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給口糧,以贍其身。而民隘則民給之。徵收隘內田園,謂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屬不同。或甲徵一石,或多至八石,視其遠近險夷為差。皆於設隘之時,後先議定。其徵率則業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於眾,官不過問。其後隘制日弛,名存實亡。鄉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飽私慾。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開山撫番,乃以兵代。洎光緒十二年,臺灣巡撫劉銘傳改設隘勇,徵收防費。翌年清賦,先飭各屬查明隘田之數,至是廢之,給發丈單,與民田同。

荷蘭王田租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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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園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下園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中園 五石四斗

鄭氏官田租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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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園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中園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下園 五石四斗

鄭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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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六斗 上園 二石二斗四升
下田 三石一斗二升 中園 二石六斗二升
中田 二石四斗 下園 一石八升

鄭氏文武官田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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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甲稅率 地 則 一甲稅率
上田 十四石 上園 七石九斗六升
中田 十二石四斗八升 中園 六石四斗八升
下田 八石一斗六升 下園 四石三斗

鄭氏田園徵賦表(永曆三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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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分 田 額 園 額 合 計(釐) 賦 額(合)
天興 四、八五六、〇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〇五、六〇 六三、一〇九、八六四
萬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〇四八、六〇 二九、〇一八、一二二
七、五三四、五七 一〇、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頒定,至雍正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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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八斗 上園 五石
中田 七石四斗 中園 四石
下田 五石五斗 下園 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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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田 每畝照民米例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另徵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田 照鹽米例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 照官米例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上園 照中田例。

  中園 照下田例。

  下園 照鹽米不徵鹽折例,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徵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頒定,至光緒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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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二石七斗四升 上園 二石八升
中田 二石八升 中園 一石七斗五升
下田 一石七斗五升 下園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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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畝正耗 加一補水 一五秤餘 計徵銀數(微)
上田 二、二四四、〇八〇 二二四、四〇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〇五、一〇〇
中田 一、八三五、二八〇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〇〇
下田 一、五一三、一二〇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〇〇
下下田 一、二一〇、四九六 一二一、〇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〇
上園 一、八三五、二八〇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〇〇
中園 一、五一三、一二〇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〇〇
下園 一、二一〇、四九六 一二一、〇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〇
下下園 九六八、三九六 九六、八三九 一四五、二〇五 一、二一〇、四九〇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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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甲折色租率 地 則 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 二兩六錢六毫七絲五忽 上園 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田 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園 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
下田 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 下園 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毫四絲六忽
下下田 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毫四絲六忽 下下園 一兩六分五釐二毫三絲六忽
人字田 三錢三分 人字園 二錢二分
地字田 四錢四分 地字園 三錢三分
天字田 六錢六分 天字園 四錢四分
    魚塭 六錢六分

備考:天、地、人為不入則者。新竹以北曰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而魚塭準天字之田,率較輕。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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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一則田 二十二石 一則園 十石
二則田 十八石 二則園 六石
三則田 十四石 三則園 五石
四則田 十二石 四則園 四石
五則田 十石 五則園 三石
六則田 六石 六則園 二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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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 上園 六石
中田 六石 中園 四石
下田 四石 下園 二石

阿里山番租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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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 上園 二石
中田 二石 中園 一石
下田 一石 下園 五斗

清代田園甲數表(康熙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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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則縣分 臺 灣 鳳 山 諸 羅 合 計(釐)
上田 八五七、二一 一、八〇四、三八 一七、二〇 二、六七八、七八
中田 七八七、五九 一八七、二二 九二七、一七 一、九〇一、九八
下田 二、二四〇、八三 六八六、八八 二六、〇五 二、九五三、七六
下園 二〇五、三五 七三八、五一 一、六二一、五二 二、五六五、三八
中園 一、三六七、八二 二二九、二一 一、七五〇、二四 三、三四七、二七
上園 三、一〇二、九九 一、四〇一、九八 五〇一、六二 五、〇〇六、五八

清代田園徵賦表(康熙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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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分 田 額 園 額 合 計(釐) 賦 額(合)
臺灣 三、八八五、六四 四、六七六、一七 八、五六一、八二 三九、六四一、五五七
鳳山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〇四八、六〇 二九、〇一八、一二二
諸羅 九七〇、四三 三、八七三、三八 四、八四三、八二 二三、四六八、三〇七
七、五三四、五七 一〇、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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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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