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2011年1月27日

[编辑]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上重訴,56
【裁判日期】 1000127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添壽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彭上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添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曹添壽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
    次延長羈押,至100年2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因犯刑法第226條之1之加重強制性交而故意殺
    害人罪,經原審判處死刑,目前仍在本院審理,以其本案情
    節,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2月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2011年3月30日

[编辑]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2011年3月30日
2011年3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上重訴,56
【裁判日期】 1000330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添壽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彭上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添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曹添壽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
    次及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0年4月2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因犯刑法第226條之1之加重強制性交而故意殺
    害人罪,經本院判處死刑,以其本案情節,認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3日起,第三次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本作品來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