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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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2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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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財政部掌理全國財政事務。
第二條
-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之責。
第三條
-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 一、關務署。
- 二、稅務署。
- 三、總務司。
- 四、鹽政司。
- 五、賦稅司。
- 六、公債司。
- 七、國庫司。
- 八、錢幣司。
- 九、會計處。
第五條
-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第六條
- 關務署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關稅政策之規劃及關稅稅則之審訂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 二、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 三、關於條約上有關稅則及通商等事項。
- 四、關於傾銷貨物之防止及徵稅事項。
-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免稅、減稅及退稅案件之審核事項。
- 六、關於設置關卡施行禁令及防止漏稅事項。
- 七、關於關稅稅款收支之稽核事項。
- 八、關於稅則爭議及關稅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 九、關於關員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之監督事項。
- 十、關於所屬機關營造工程之監督事項。
-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 關務署之組織法另定之。
第七條
- 稅務署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內各種貨物稅、印花稅之管理、徵收與計劃、改進事項。
- 二、關於所管各稅稅率之研究及審訂事項。
- 三、關於所管各稅稅務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 四、關於所管各稅之減稅、免稅及退稅案件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徵稅貨物及憑證之查驗、取締及防止漏稅事項。
- 六、關於所管各稅稅款之收解、審核及造報事項。
- 七、關於所管各稅稅率爭議或稅務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 八、關於所管各稅稅票、單證之製印、保管、營發及考核事項。
- 九、關於所管各稅稅務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事項。
- 十、關於所管各稅稅務行政之監督事項。
- 十一、關於所管各稅稅務之其他事項。
- 稅務署之組織法另定之。
第八條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四、關於職員進退之紀錄事項。
- 五、關於公報之編輯及發行事項。
- 六、關於圖書之編定及保管事項。
- 七、關於本部所用財產、物品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 八、關於本部所有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九、關於本部所用票照、單證及其他印紙之製印事項。
- 十、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署、司、處之事項。
第九條
- 鹽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鹽務之計劃及改進事項。
- 二、關於製鹽許可及產鹽調節之核定事項。
- 三、關於倉坨設置、管理及其他鹽務工程之核定事項。
- 四、關於鹽質檢查、改良之考核事項。
- 五、關於產鹽收放及場價之考核事項。
- 六、關於鹽稅稅率與鹽務章則之審核及解釋事項。
- 七、關於鹽及硝磺所用票照之審核事項。
- 八、關於鹽及鹽副產物減稅、免稅案件之審核事項。
- 九、關於鹽稅收支之考核事項。
- 十、關於稅警編制之審核事項。
- 十一、關於鹽墾整理及產地測量之規劃事項。
- 十二、關於硝磺產銷改良之研究及稅費之審訂事項。
- 十三、關於鹽務人員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之監督事項。
- 十四、關於鹽政之其他事項。
第十條
- 賦稅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不屬於關務、鹽務及稅務各署、司主管之其他國稅之研究、計劃及籌備事項。
- 二、關於國有財產之管理及考核事項。
- 三、關於各級政府間歲入劃分之考核、改進及補助、協助之核議事項。
- 四、關於地方賦稅制度之審核及改進事項。
- 五、關於地方賦稅減免之審核事項。
- 六、關於地方財政收支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第十一條
- 公債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中央公債之募集、償還及整理事項。
- 二、關於中央公債基金之收撥、管理及應用事項。
- 三、關於公債各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 四、關於中央公債條例及長期借貸合同之擬訂、審核及保管事項。
- 五、關於中央公債債權人之登記及更名事項。
- 六、關於中央公債票及其他負債證券之印製、編號、簽證、發行及未發行部份之管理事項。
- 七、關於中央公債票及其他負債證券之銷燬事項。
- 八、關於中央公債及其他長期負債之登記、報告及按期公告事項。
- 九、關於中央公債證券及政府股票在市場買賣之監督事項。
- 十、關於中央公債及其他長期負債還本付息之監督事項。
- 十一、關於中央公債實際發行價之登記及買賣市價之按期登記事項。
- 十二、關於中央公債之其他事項。
- 十三、關於地方公債之審核、監督及調查事項。
第十二條
- 國庫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庫金錢、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移轉事項。
- 二、關於國庫收支憑證之稽核及經費請領書類之審核事項。
- 三、關於代理國庫銀行之監督、指揮事項。
- 四、關於各機關出納之監督事項。
- 五、關於各特種基金保管、運用之監督事項。
- 六、關於國有財產收支之考核事項。
- 七、關於國庫收支狀況之報告事項。
- 八、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 九、關於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監督事項。
第十三條
- 錢幣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幣制之規劃、整理及硬幣之化驗事項。
- 二、關於貨幣及生金銀進出口之稽核事項。
- 三、關於造幣廠及印刷局之監督、指揮事項。
- 四、關於發行紙幣之審核、監督及準備金之檢查、公告事項。
- 五、關於銀行業、儲蓄業及信託業之監督及取締事項。
- 六、關於交易所、保險業及其他特種金融事業之監督及取締事項。
- 七、關於國內外金融之調劑事項。
- 八、關於貨幣金融之調查事項。
- 九、關於各種獎券之監督及取締事項。
- 十、關於貨幣金融之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 會計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中央收入之綜核事項。
- 二、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會計制度之審訂事項。
- 三、關於本部主管各類預算、決算之籌劃、核編事項。
- 四、關於本部所屬機關預算、決算之徵集、審核、整理事項。
- 五、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行政預算之核定事項。
- 六、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經費流用之審核、登記事項。
- 七、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請款、領款、撥款、解款之查核事項。
- 八、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收支計算書類之稽核事項。
- 九、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帳目之查核、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 十、關於本部所屬機關交代案之審核事項。
- 十一、關於本部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事項。
- 十二、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之統計事項。
- 前項第十二款統計事務,於會計處設統計室辦理之。
第十五條
- 財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六條
- 財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七條
- 財政部設祕書十人至十四人,掌管部務會議紀錄、各種報告編製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八條
- 財政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九條
- 財政部除會計長另有規定外,設署長二人,司長六人,分掌各署、司事務。
第二十條
- 財政部除各署、處人員另有規定外,設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人,科員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二十人,助理員五十人至七十人,技正二人至四人,技士六人至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事務。
第二十一條
- 財政部設視察六人至十人,承長官之命,考察本部各機關辦理稅務緝私及其他事務之成績,並分赴各省市地方視察財政狀況及辦理情形,並調查交辦事件。
第二十二條
- 財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署長、司長及祕書二人,簡任。其餘祕書、科長、技正、視察及技士三人,薦任。其餘技士及科員、助理員,委任。
第二十三條
-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聘用顧問二人至四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七人。
第二十四條
- 財政部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僱員。
第二十五條
- 財政部會計處設會計長一人,簡任。統計主任一人,科長四人,薦任。科員四十人至五十人,助理員六人至十人,委任。辦理第十四條規定各事項,受財政部長官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於主計處負責。
- 財政部會計處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僱員。
第二十六條
- 財政部所屬關稅徵收機關、鹽稅徵收機關及關稅稅則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
- 財政部處務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八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