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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7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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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管理壮丁之公务员(非军人)向壮丁诈取财物,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定有处罚明文,虽此项行为同时触犯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之罪,但依后法优于前法之原则,应由普通法院适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处断。

  (二)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关于管理人员向壮丁或其亲属诈取财物之规定,系指该管理人员向所管之壮丁或其亲属就管理职务范围之事件行其诈欺者而言,又该条所称之壮丁,不以在征召中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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