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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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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4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家于私法上行使私人自卫权时应适用民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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