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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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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可向原厅声明再议仍被驳斥不服可递呈上级检察厅请求照编制法各条为一定处分亲告罪案件如亲告人在庭告诉检察官即时依法为口头起诉者自应受理

  凡依明文或法理所为之决定命令除如指挥诉讼等依据法理惯例碍难准其抗告者外馀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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