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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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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盗拒捕伤人自系构成三七三条之罪若所伤系执行职务之官员则系构成三七三条及一五三条之俱发罪

  刑律三七三条及三七四条之条件不问触犯一条件或二条件皆祗构成一罪

  数次赌博既非常业又无继续意思者以数罪论

  强盗同时抢夺四家财物又连伤该四家各一人但未至笃疾自系构成四个三七三条三款之罪

  强盗侵入第宅将妇女捉至贼巢强奸与刑律三七四条四款不合系强盗罪与二八五条之罪俱发

  强盗指明目的地行至中途被获者应以未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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