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3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最高法院解字第37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3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桂林地方法院原呈似指具体案件本不应解释惟关新旧法律交替姑予答复该案既系告诉在前应由该法院受理毋庸再送侦查惟审判时应请检察官莅庭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