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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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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選舉訴訟如依現行民訴法條例可用缺席判決並有妨害選舉罪之嫌疑者仍依刑訴審級程序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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