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1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1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賣人口條款所稱某等罰應照前清現行刑律罰金刑之標準處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