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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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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害人無上訴權當然不能在審判衙門提起抗告

  試辦章程中所謂附帶犯罪係與刑事訴訟法草案二五六條二項二五七條二項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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