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3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法院解字第36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37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3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原呈一二兩點

  (一)徵收訴訟費用全部或一部是否限於暫行規則內列各種方得徵收抑或所有關於訴訟費用均應令其負擔如狀紙費送達費法警傳案舟車食宿費等

  (二)暫行規則第二條鈔錄費翻譯費由請求鈔錄或請求翻譯者繳納嗣後刑事判詞應否必待當事人請求然後鈔錄送達抑或凡刑事判詞判決後均須送達又此項送達所有鈔錄費送達費舟車食宿費應否向鈞廳領用送達證書依照民事辦法所謂暫行規則係屬何項法規未據指明無從解釋第三點

  (三)徵收訴訟費用檢察官應否一待案件確定即進而執行如當事人不繳納除確係無力負擔者外應否依照強制執行辦法辦理〕由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執行並得依強制執行法例辦理第四點

  (四)嗣後刑事傳票是否一律依照里數予以徵收送達舟車食宿等費刑事傳票不能徵收送達等費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