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先生集/卷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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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先生集
作者:韓愈 

南陽樊紹述墓誌銘[编辑]

樊紹述既卒,且葬,愈將銘之,從其家求書,得書號《魁紀公》者三十卷,曰《樊子》者又三十卷,《春秋集傳》十五卷,表、箋、狀、策、書、序、傳、記、紀、誌、說、論、今文、讚、銘,凡二百九十一篇,道路所遇及器物門裏雜銘二百二十,賦十,詩七百一十九。曰:多矣哉!古未嚐有也。然而必出於己,不襲蹈前人一言一句,又何其難也!必出入仁義,其富若生蓄,萬物畢具,海含地負,放恣橫從,無所統紀。然而不煩於繩削而自合也。嗚呼!紹述於斯術,其可謂至於斯極者矣。

生而其家富貴,長而不有其藏一錢。妻子告不足,顧且笑曰:「我道蓋是也。」皆應曰:「然。」無不意滿。嚐以金部郎中告哀南方,還言某師不治,罷之,以此出為綿州刺史。一年,征拜左司郎中,又出刺絳州。綿絳之人,至今皆曰:「於我有德。」以為諫議大夫,命且下,遂病以卒,年若干。

紹述諱宗師。父諱澤,嚐帥襄陽、江陵,官至右仆射,贈某官。祖某官,諱泳。自祖及紹述三世,皆以軍謀堪將帥策上第以進。紹述無所不學,於辭於聲,天得也,在眾若無能者。嚐與觀樂,問曰:「何如?」曰:「後當然。」已而果然。銘曰:

惟古於詞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賊。後皆指前公相襲,從漢迄今用一律。寥寥久哉莫覺屬,神徂聖伏道絕塞。既極乃通發紹述,文從字順各識職。有欲求之此其躅。

中大夫陜府左司馬李公墓誌銘[编辑]

公諱郱,[1]字某,雍王繪之後。[2]王孫道明,唐初以屬封淮陽王,又追王其祖父。[3]曰雍王、長平王。[4]淮陽生景融,[5]景融親益疏,不王;生務該,務該生思一,思一生岌。[6]比四世,官不過縣令州佐,然益讀書為行,為士大夫家。

岌為蜀州晉原尉,[7]生公,未晬以卒。[8]無家,母抱置之姑氏以去,姑憐而食之。[9]至五六歲,自問知本末,因不復與群兒戲,常默默獨處,曰:“吾獨無父母,不力學問自立,不名為人!”年十四五,能暗記《論語》、《尚書》、《毛詩》、《左氏》、《文選》,凡百余萬言,凜然殊異。姑氏子弟,莫敢為敵。浸傳之聞諸父,[10]諸父泣曰:“吾兄尚有子耶?”迎歸而坐問之,應對橫從無難。[11]諸父悲喜,顧語群子弟曰:“吾為汝得師。”[12]於是縱學,無不觀。以朝邑員外尉選,魯公真卿第其所試文上等。[13]擢為同官正尉,曰:“文如李尉,乃可望此。”其後比以書判拔萃,[14]選為萬年尉,為華州錄事參軍。爭事於刺史,去官,為陸渾令。河南尹鄭余慶薦之朝,[15]拜南鄭令。尹家奴以書抵縣請事,公走府,出其書投之尹前。尹慚,其廷中人曰:“令辱我,令辱我!”[16]且曰:“令退!”遂怨之。拾掇三年無所得。[17]拜宗正丞。宰相以文理白為資州刺史,公喜曰:“吾將有為也。”讒宰相者言之,上曰:[18]“是與其故,故得用。”改拜陜府左司馬。[19]公又喜曰:“是官無所職,吾其不以吏事受責死矣!”長慶元年正月丙辰。以疾卒,春秋七十三。[20]公內外行完,潔白奮厲,再成有家,士大夫談之。

夫人博陵崔氏,朝邑令友之之女,其曾伯父玄暐,有功中宗時。[21]夫人高明,遇子婦有節法,進見侍側,肅如也。七男三女:邠,為澄城主簿;其嫡激,鄜城令;[22]放,芮城尉;漢,監察御史;[23]浐、洸、潘,皆進士。[24]及公之存,內外孫十有五人。五月庚申,葬華陰縣東若干裏。漢,韓氏婿也。故予與為銘。其詞曰:

愈下而微,既極復飛,其自公始。公多孫子,將復廟祀。[25]

故幽州節度判官贈給事中清河張君墓誌銘[编辑]

張君名徹,字某,以進士[26]累官至范陽府監察御史。長慶元年,今牛宰相為御史中丞,[27]奏君名跡,中御史選,詔即以為御史。其府惜不敢留,遣之,而密奏:“幽州將父子繼續,不廷選且久,今新收,臣又始至,[28]孤怯,須強佐乃濟。”發半道,有詔以君還之,仍遷殿中侍御史,加賜朱衣銀魚。[29]至數日,軍亂,怨其府從事,盡殺之,而囚其帥,且相約,張御史長者,毋侮辱轢蹙我事,無庸殺,置之師所。[30]居月余,聞有中貴人自京師至。君謂其帥:“公無負此土人。上使至,可因請見自辨,幸得脫免歸。”[31]即推門求出。守者以告其魁,魁與其徒皆駭曰:“必張御史,張御史忠義,必為其帥告此。[32]余人不如遷之別館。”[33]即與眾出君。[34]君出門罵眾曰:“汝何敢反!前日吳元濟斬東市,昨日李師道斬於軍中;同惡者,父母妻子皆屠死,肉餧狗鼠鴟鵶。[35]汝何敢反,汝何敢反!”行且罵,眾畏惡其言,不忍聞,[36]且虞生變,即擊君以死。君抵死口不絕罵,眾皆曰:“義士、義士!”或收瘞之以俟。

事聞,天子壯之,贈給事中。其友侯雲長佐鄆使,請於其帥馬仆射,[37]為之選於軍中,得故與君相知張恭、李元實者,[38]使以幣請之范陽,范陽人義而歸之。以聞,詔所在給船輿,傳歸其家,賜錢物以葬。長慶四年四月某日,其妻子以君之喪,葬於某州某所。[39]

君弟復亦進士,[40]佐汴宋,得疾。變易喪心,驚惑不常。君得閑即自視衣褥薄厚,[41]節時其飲食,而匕筋進養之。[42]禁其家無敢高語出聲。醫餌之藥,其物多空青、雄黃,[43]諸奇怪物,劑錢至十數萬;營治勤劇,皆自君手,不假之人。家貧,妻子常有饑色。

祖某,某官;父某,某官。[44]妻韓氏,禮部郎中某之孫,汴州開封尉某之女,於余為叔父孫女。君常從余學,選於諸生,而嫁與之。孝順祗修,群女效其所為。男若干人,曰某;女子曰某。銘曰:

嗚呼徹也!世慕顧以行,子揭揭也;噎喑以為生,子獨割也;為彼不清,作玉雪也;仁義以為兵,用不缺折也。[45]知死不失名,得猛厲也;自申於暗明,莫之奪也。[46]我銘以貞之,不肖者之呾也。[47]

河南府法曹參軍盧府君夫人苗氏墓誌銘[编辑]

夫人姓苗氏,諱某,字某,上黨人。曾大父襲夔,贈禮部尚書;大父殆庶,贈太子太師;父如蘭,仕至太子司議郎汝州司馬。夫人年若干,嫁河南法曹盧府君諱貽,有文章德行,其族世所謂甲乙者,先夫人卒。夫人生能配其賢,歿能守其法。男二人:於陵、渾。女三人,皆嫁為士妻。貞元十九年四月四日,卒於東都敦化裏,年六十有九。其年七月某日,祔於法曹府君墓,在洛陽龍門山。其季女婿昌黎韓愈為之誌。其詞曰:

赫赫苗宗,族茂位尊。或毗於王,或貳於藩。是生夫人,載穆令聞。爰初在家,孝友惠純。乃及於行,克媲德門。肅其為禮,裕其為仁。法曹之終,諸子實幼。煢煢其哀,介介其守。循道不違,厥聲彌劭。三女有從,二男知教。閭裏歎息,母婦思效。歲時之嘉,嫁者來寧。累累外孫,有攜有嬰。扶床坐膝,嬉戲讓爭。既壽而康,既備而成。不歉於約,不矜於盈。伊昔淑哲,或圖或書。嗟谘夫人,孰與為儔。刻銘置墓,以讚碩休。

故貝州司法參軍李君墓誌銘[编辑]

貞元十七年九月丁卯,[48]隴西李翺,合葬其皇祖考貝州司法參軍楚金,皇祖妣清河崔氏夫人於汴州開封縣某裏。[49]昌黎韓愈紀其世,著其德行,以識其葬。[50]

其世曰:[51]由梁武昭王六世至司空,[52]司空之後二世,為刺史清淵侯,[53]由侯至於貝州,凡五世。[54]

其德行曰:事其兄如事其父,其行不敢有出焉。[55]其夫人事其姒如事其姑,[56]其於家不敢有專焉。其在貝州,其刺史不悅於民,[57]將去官,民相率歡嘩,手瓦石,胥其出擊之。[58]刺史匿不敢出,州縣吏由別駕已下不敢禁,司法君奮曰:“是何敢爾。”[59]屬小吏百余人,持兵仗以出。[60]立木而署之曰:“刺史出,民有敢觀者,殺之木下!”民聞,皆驚相告,散去。後刺史至,加擢任。[61]貝州由是大理。

其葬曰:[62]翺既遷貝州,君之喪於貝州,殯於開封,遂遷夫人之喪於楚州,八月辛亥,至於開封,壙於丁巳,墳於九月辛酉,窆於丁卯。[63]人謂:李氏世家也,侯之後五世仕不遂。[64]蘊必發,其起而大乎!四十年而其兄之子衡,[65]始至戶部侍郎。君之子四人,官又卑。翺,其孫也,有道而甚文,固於是乎在。[66]

處士盧君墓誌銘[编辑]

處士諱於陵,其先范陽人。父貽為河南法曹參軍。河南尹與人有仇,誣仇與賊通,收掠取服。法曹曰:“我官司也,我在不可以為是!”廷爭之以死。河南怒,命卒捽之。[67]法曹爭尤強,遂並收法曹,竟奏殺仇,籍其家,而釋法曹。法曹出,徑歸臥家,念河南勢弗可敗,氣憤弗食,歐血卒。東都人至今猶道之。

處士少而孤,母夫人憐之,[68]讀書學文,皆不待強教,卒以自立。在母夫人側,油油翼翼不忍去。時歲母夫人既終,育幼弟,與歸宗之妹,經營勤甚,未暇進仕也。年三十有六,元和二年五月壬辰,以疾卒。有男十歲,曰義;女九歲,曰孟;又有女,生處士卒後,未名。[69]於其年九月乙酉,其弟渾,以家有無,葬以車一乘,於龍門山先人兆。愈於處士,妹婿也。為其誌,且銘其後曰:

貴兮富兮如其材,得何數兮;名兮壽兮如其人,豈無有兮。彼皆逢其臧,子獨迎其兇。茲命也邪,茲命也邪!

故太學博士李君墓誌銘[编辑]

太學博士頓丘李於,[70]余兄孫女婿也。[71]年四十八,[72]長慶三年正月五日卒。其月二十六日,穿其妻墓而合葬之,在某縣某地。子三人,皆幼。

初,於以進士[73]為鄂嶽從事,[74]遇方士柳泌,[75]從受藥法,服之往往下血,比四年,病益急,乃死。[76]其法以鉛滿一鼎,[77]按中為空,實以水銀,[78]蓋封四際,燒為丹沙雲。余不知服食說自何世起,殺人不可計,而世慕尚之益至,此其惑也!在文書所記及耳聞相傳者不說,[79]今直取目見親與之遊而以藥敗者六七公,以為世誡:

工部尚書歸登、殿中御史李虛中、刑部尚書李遜、遜弟刑部侍郎建、襄陽節度使工部尚書孟簡、東川節度御史大夫盧坦、金吾將軍李道古,此其人皆有名位,世所共識。工部既食水銀得病,自說若有燒鐵杖自顛貫其下者,[80]摧而為火,射竅節以出。狂痛號呼乞絕,其茵席常得水銀,[81]發且止,唾血十數年以斃。殿中疽發其背死。刑部且死,謂余曰:“我為藥誤。”其季建,一旦無病死。襄陽黜為吉州司馬,余自袁州還京師,襄陽乘舸,邀我於蕭洲,屏人曰:“我得秘藥,不可獨不死,今遺子一器,可用棗肉為丸服之。”別一年而病,其家人至,[82]訊之,曰:“前所服藥誤,方且下之,[83]下則平矣。”病二歲,竟卒。盧大夫死時,溺出血肉,痛不可忍,乞死乃死。[84]金吾以柳泌得罪,食泌藥,五十死海上。此可以為誡者也!蘄不死,乃速得死,謂之智,可不可也?

五谷三牲,鹽醯果蔬,人所常禦。人相厚勉,必曰:“強食。”今惑者皆曰:“五谷令人夭,不能無食,當務減節。”鹽醯以濟百味,[85]豚、魚、雞三者,古以養老,反曰:“是皆殺人,不可食。” 一筵之饌,禁忌十常不食二三。不信常道,而務鬼怪,臨死乃悔。後之好者又曰:“彼死者,皆不得其道也,我則不然。”始病,曰:“藥動故病,病去藥行,乃不死矣。”及且死,又悔。嗚呼!可哀也已!可哀也已![86]

註釋[编辑]

  1. 薄經切。
  2. 繪或作會,《新舊史》作繪,太祖景皇帝之第五子也,為隋夏州總管。雍,於眾切。
  3. 追王之王字,音旺。
  4. 下或有“長平生淮陽”五字。繪子贄,贄子道玄。武德元年六月,封道玄淮陽王,追封繪曰雍,贄為河南王。
  5. 生一作王。
  6. 魚及切。
  7. 原或作康,
  8. 子生一歲曰晬。《說文》:“周年也。”
  9. 食音嗣。
  10. 敵或作嬌,非是。之聞或作聞之。
  11. 從,子容切。
  12. 語或作謂。或無曰字,無吾字。
  13. 文下或有為字。試書判拔萃為上等。
  14. 或無比字。
  15. 元和十年十月,鄭余慶為河南尹。
  16. 漢·張耳傳》:“李良素貴,起慚其從官。”又《袁盎》:“還愧其吏。”公此文與《劉昌裔誌》,皆用此。或無復出“令辱我”三字。
  17. 或無所字。
  18. 或無者字,非是。
  19. 陜虢節度使衛中行,辟佐其府。
  20. 或無正月字,而雲李本作正月,蓋五月十八日也。今按:是年辛丑歲,丙辰非歲名,則為日名,而在月下為是。方知日辰所直,而不以李本補“正月”字,不可曉也。
  21. 長慶四年六月,玄暐為鳳閣侍郎同平章事。神龍元年,率羽林兵誅張易之、昌宗,迎太子監國,是為中宗。
  22. 激下或有為字。
  23. 漢字南紀,元和七年進士,時為監察御史,終於宗正少卿。
  24. 浐,字經野;洸,字正武;潘,字子及,皆登進士第。潘,大中初為禮侍。浐,所簡切。洸音光。
  25. 廟或作其。今按:《唐會要》:禮官議戶部尚書韋損四代祖所立私廟:“子孫官卑,其祠久廢,今損官三品,準令合立三廟。”此以郱之先嘗有王封,而後世官卑,不得立廟,故云“將復廟祀”也。然唐制亦非古,而本廟立法尤疏略,唯蘇魏公嘗議立廟與襲爵之法,相為表裏。其說為善,惜乎當時不施行也。
  26. 徹中進士第,在元和四年。
  27. 元或作二,考之史,當作元年。陳齊之云:常疑牛僧孺之為人,觀此語,則知韓公亦不喜其人矣。然“牛宰相”三字,或作“今宰相牛公”,未知孰是。
  28. 長慶元年二月,幽州節度使劉總請去位;三月,以總為太平軍節度使,張弘靖為幽州節度使,代總。
  29. 仍或作乃。
  30. 轢音歷。毋或作無。我事下或有“無罪”二字。長慶元年七月,幽州軍亂,囚節度使張弘靖於薊門館,殺判官韋雍、張宗元、崔仲卿等;以徹長者,不殺,置之於薊門館。
  31. 或無免字。
  32. 史下或無張字,及無“告此”二字。按:告字疑當作言。
  33. 今按:余人二字疑衍,而下文“不如遷之別館”,自為一句,蓋述其言如此。下文又雲“即與眾出君”,乃記其事也。但無所考,不敢輒刪耳。或云:余人字不必去,其曰“遷之別館”,蓋言今當如此耳,亦通。
  34. 與或作以。
  35. 《新史》書徹事大抵出公此《志》。其所書罵賊語,凡削六字,改一字,筆削固史氏事,然而改餧為飽,則不若公語,且有來處,此《前漢·陳余》所謂“以肉餧虎”也。
  36. 畏下或有皆字,非是。或在畏上,則或有之。
  37. 馬總。
  38. 恭或作泰。
  39. 四年,方云:“舊本或作二年,或作三年。按:鄆帥馬總也。總以二年秋遷右仆射,明年夏召還,當作二年或三年也。”今按:方說雖如此,而其所定之本,卻作四年,今姑從之。蓋或喪歸逾年,馬既召遷,乃克葬也。
  40. 元和元年,復中進士。
  41. 褥或作衾。
  42. 或無養字。今按:養字去聲,《禮》曰:“以其飲食忠養之。”
  43. 空青,山出銅處,銅精熏則生空青,腹中空如楊梅者勝。雄黃,出武都山,塊方數寸,明徹如雞冠者佳。
  44. 祖某、父某,或作祖踐、父休。
  45. 缺折或作折缺。
  46. 暗明當作明暗,說見下條。
  47. 呾,當割切。方無者字,或無之字。方云:此銘以徹、揭、割、雪、折、厲、奪、呾為韻,而行、生、清、兵、名、暗、貞,復自為韻。厲音烈。暗當讀如諒暗之暗。今按:方說多得之。此銘蓋法《兔渭罝魚麗》等詩隔句用韻耳。詩隔句用韻,先儒所未知,觀公此銘,則既識之矣。但暗明二字,乙之,則韻自葉,而義亦勝。若如方說,則雖讀暗作鵪韻終不葉,而義亦不通也。
  48. 七或作八。月下或有一日字。
  49. “開封縣某裏”,或作“陳留縣安豐裏”,後開封字同。
  50. 識或作誌。
  51. 其世或作其詞。
  52. 至或作有。
  53. 涼武昭王名暠,字玄感,晉安帝時,自稱西涼公。子翻。翻子寶。寶子沖,後魏後文時,封清淵縣侯,卒贈司空。沖暠曾孫也,今雲六世,恐誤。沖子延實,都督青州刺史。延實子彬,襲祖爵清淵縣侯,卒贈齊州史。子桃枝襲封。
  54. 一作六世。桃枝玄孫詔,諮議參軍。詔子楚金。
  55. 或無曰字。
  56. 姒或作姊。
  57. 刺上或無其字,據《李翺集》,刺史嚴正晦也。
  58. 胥或作須,或作需,或無其字,《史記·趙世家》:“太后盛氣胥之入。”又《廉頗傳》:“胥後令。”註:胥,猶須也。
  59. 或無何字,或無爾字。
  60. 仗或作杖。
  61. 加下或有禮字。
  62. 或作日,山谷、李、謝以古本定。與上文“其世曰”,其“德行曰”為一例。
  63. 窆或作穸。
  64. 一無後字、五字。
  65. 惟貞子五人,衡,其第二子也。貞元七年,自常州刺史鎮湖南,八年徙鎮江西,召為給事中。
  66. 或無固字。“甚文”字出《左傳》:楚子西曰:“光又甚文。”觀翺《實錄》,亦可見其甚文矣。魯直詩云:“習之《實錄》葬皇祖,斯文如女有正色”云云。
  67. 卒或作牽。捽,昨沒切。
  68. 貽娶苗氏,太師晉卿兄如蘭女。
  69. 孟下或無又字。
  70. 一本作千。
  71. 或無女字。
  72. 於大歷元年生。
  73. 元和十年,於中進士第,年四十。
  74. 十一年,李道古為鄂嶽觀察使,辟於為從事。
  75. 或作賁。
  76. 柳泌說已見前。乃或作及,非是。
  77. 一有以物字。
  78. 實以或作以實。
  79. 或無相字。
  80. 顛或作巔。
  81. 茵或作抃。或無常字。
  82. 其一作有。
  83. 所服下或有之字。
  84. 肉,方作害。今按:古書肉或作宍。今《淮南子》及《內經》、《靈樞》尚存此體,疑此別本害字乃宍之訛,而方考之不詳也。乃死一作乃絕,乃或作及,或無死字,皆非是。
  85. 濟或作齊。
  86. 孔毅夫《雜說》云:張籍《哭退之詩》云:“為出二侍女,合彈琵琶箏。”白樂天《思舊詩》云:“退之服硫黃,一病竟不痊。”退之嘗譏人不解文字飲,而自敗於女妓乎?作《李博士墓志》,戒人服金石藥,而自餌硫黃邪?又後山《嗟哉行》亦云:“韓子作誌還自屠,自笑未竟人復籲。”正謂此耳。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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