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村語錄/卷1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卷十四 榕村語錄
卷十五
卷十六 
本作品收錄於:《四庫全書

春秋一[编辑]

古吏書事,月日而已,無以時者,惟魯之舊史名《春秋》。意者,魯史記事以時歟?自紀。

聖人刪述《六經》,都是一以貫之。《春秋》,遊、夏不能讚一詞,直是聖人胸中權衡,絲毫不差,遊、夏等下筆便恐不能不錯,柰何。

觀「筆則筆,削則削,遊、夏不能讚一詞」,則知讚《易》,定《禮》、《樂》,遊、夏尚能為助。至《春秋》,門弟子以為可存者,夫子卻去之;以為可去者,卻存之。裁決精到,非遊、夏所能與。

孔子作《春秋》,一筆寫成。所請「筆則筆,削則削」,兩「則」字,見他快。人情天理,歷代禮文,明白精熟,不假思索。聖人用功卻在《大易》,看「韋編三絕」可見。

《春秋》最是難看,無一點文采,不過幾個字眼,顛倒用得的確,便使萬世之大經大法,燦然具備。微而顯,顯而微,一歸義理之精,無非自然之則。

一部《春秋》,不過幾個字換來換去,數之可了。這幾個字忽如此用,忽不如此用;忽用,忽不用。參互錯綜,遂千變萬化。曲曲折折,精義入神,不可思議,又至穩至當,極合人情。即以此盡天下之事,類萬物之情,通性命之理。

《論語》有十數章,便是《春秋》義例。如《八佾》「《雍》徹」,「陳恒司敗」,「崔子、子文」,「冉子退朝」,「正名」,「為衛君」之類,不獨大義朗然,即詞語輕重婉直之間,都是義例。如「藏文仲竊位」舉其大,「微生高不直」舉其小皆是。別的經書,都是據理而談,待人以事實之。此經卻是現在日用間事,立朝理家,往來酬酢,大經大法,微文小節,經權常變,一舉一動,一名一號,無不本之天理,合乎人情。直是人生要緊切務,斯須不可離者。

孟子曰:「晉之《乘》,楚之《椿杌》,魯之《春秋》,一也。」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學者緣是,謂夫子周遊諸侯之邦,采其國史而作《春秋》,誤也。如果夫子參采《乘》、《檮杌》之文而修《春秋》,楚文以上,晉獻以前,剪並諸姬,滅翼作晉,其事甚章,夫子何用隱之而沒其本乎?荊於莘之役始書,始通也。晉、秦以暨吳、越,凡其入經之先後皆然。推此,則有赴告而後有書,舊史有書而後《春秋》有筆。不以他史益國史,故事有沿故而遺,其以聞見竅所因,故事又有革舊而審且信也。自記。

《春秋》一書,直是人生不可須臾離者。凡說夫子競操二百四十二年南面之權,是非褒貶,怎生峻厲,都是膜外話。夫子不過是該稱君,該稱臣,還你個本分便是。所以說「必也正名」。當時禮法蕩盡,冠履倒置,聖人不別作一書,即用現成魯史,為之筆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各止其所,各得共安。不過不肯一毫苟且假借而已。吾輩作文章,第一件是不要捏造粉飾,有一句說一句。稱乎其人與事,凡稱謂,官爵、名字、年月之煩,無一不停當便是一篇好文字。

《春秋》字字皆經稱量,又義精仁熟,恰當事理,字面上下增減,變不變,稱名辨物,俱是化工。如隙司敗問昭公知禮,曰「知禮」,為尊者諱也。及司敗指出娶同姓,輒自引過,所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娶同姓為非禮,固昭然不沒,而臣子之分亦得。此便是《春秋》義例。又如唐平淮西,前後四年工夫,而韓文公作碑略之,似今日發兵,明日即捷者。及後,又有詳敘日月處。淮、蔡內地,聚天下之力,四年而後克之,作文者尚鋪張揚厲,豈不辱國?此等處直學《書經》不書年月體,一跳便跳過許多年、許多事去,其義則出自《春秋》。

史書惟《春秋》當法。年下書時,時下書月,月下書日。有以兩日赴者,則書兩日,有災眚經幾日者,則書某月;有無關輕重者,則不書日。

古書於字句問不能無錯,惟《六經》無錯處。《春秋》於本文錯者仍之,卻無奈他何。孔子於子陽曰:「吾知之,此公子陽生也。」子貢云:「既知之,何不改之?」子曰:「如不知何?」孔子問人「如何以報德」?及「如不知何」?都令人不能答。溫公作《通鑒》,自以為得《春秋》之遺,而其中不合者無數。如生前即稱謐,此最不可。《春秋》未經筆削,想亦是如此。邾儀父與隱公盟恃,未有爵也,至齊植公請於王而命之,始稱子。如何於未有爵之先,即以爵稱之?書曰邾儀父,稱其名,得其正矣。問:「《春秋》若無傳,不幾廢乎?」曰:「惡!是何言也?二百餘年事,不曉得何妨!如今何曾曉得五帝以前事?聖人存其大經大法,以扶世翼教,事跡固不足論。」

有言某治《春秋》,於比例上差有工夫。曰:「此最要緊。豈止《春秋》,凡經書皆然。同中之異,異中之同,不是相比,則道理不能見得確實。況比事屬詞,《春秋》之教乎?聖人文章,隨處不同。褒與貶不同矣,貶之中亦自不同。有貶至十分者,有九分幾厘者。又不是特意做文章,恰是事理應如此。所以說《春秋》王道之權衡,是秤量過的,絲毫不差。如今說昌黎文為《六經》之文,其道理如何比得《六經》?而作文之法,卻有《六經》之意。字不虛下,言有倫次,惟《六經》為然。文章要得此意,有當多說者,有當少說者,有常刪去不說者,其前後次第,都要安排妥當,最是要緊。」

胡文定解《春秋》,豈為無功?祇是說夫子那樣嚴刻利害,卻不然。看來純是一片忠厚之心,有一絲合於善,便獎許之恐後,其仁愛至矣。至「托之空言,不如見之行事之深切著明」,皆說作聖人托南面之權,為見之行事,非也。謂他書托之空言,不若《春秋》皆是列國實事,有可考證,功罪易見,義理易明耳。《史記》:「《易》本隱以之顯,《春秋》推見至隱。」說者謂《春秋》由事跡上推見人之心曲,所謂「誅心」,其實非也。「見」字讀現,與上「顯」字同。《易》言造化幽微之故,以至於人事;《春秋》則由事跡之顯著,而至於精微。句法少一「以」字,不與上對耳。見,即所謂「見之行事」也。陶元亮云:「矻矻魯中叟,彌縫使其淳。」此老學識殊未易到,《四書》、《五經》,聖人總欲挽世風之澆漓而還之淳也。

友言:「馮定遠先生云:「人熟讀了《春秋》,自能做古文。」此言必有來歷。」曰:「某平生即有此論。無論大經大法,即年月、稱謂、序次、體裁,不知《春秋》,下筆便錯。」

《左傳》隱公在,公子翬便稱隱公;《史記》武帝在,便稱武帝,極有名史尚如此。試看字字著落,一毫不差,一毫不假借,除《春秋》更無有二。

朱子自謂:「此生不敢向《春秋》問津。」門人問:「何處不能了然」朱子曰:「即開頭一句「春王正月」,便不能了然。」絕妙,點醒人機鋒。其實《春秋》明白得「春王正月」,便都明白了;《中庸》明白得「天命之謂性」;《大學》明白得「在明明德」;《論語》明白得「學而時習之」;《孟子》明白得「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全部便可豁然。《易》之「元亨利貞」,禮之「毋不敬」亦然。

人起於寅,物生於春。春者,蠢也,言萬物蠢然生動也。若十一月,木凋草枯,謂之發生可乎?《春秋》書「春王正月」,便見得天序不因王制而改。若是尊王,何不書「王春正月」乎?《堯典》劈頭說「欽若吳天」,「敬授人時」。可知必以興作人事起頭為歲首方妥。夫子「行夏之時」,乃是「祖述堯舜」

問:「周公如何不用夏正,而用周正?」曰:「聖人學問,雖無有二,然各人亦似各有得力處。周家學問,都似在建子著意。文王《後天圖》,用處在《震》,而發端則在《乾》。」

隱無正者,二年以後無正月也;恒無王者,十八年之中,十四年不書王也。正者,諸侯所稟於王;王者,正諸侯者也。下不稟則無正,上不正則無王。桓弑其君,王不討焉,而生死恩逮,是之謂不正而無王;隱終其位,王命四至,而朝聘奔會無一者,是之謂不稟而無正。然則他君異於此歟?曰,一經之始,於二君見義焉耳。《春秋》書法,見義者,義明則止,其餘以常書。自記。

春秋之初,猶以取邑為重,故隱四年莒取牟婁,桓十四年宋取牛首皆書,而後則不書。非《春秋》以為常事而不書,乃諸侯以為常事而不告耳。自記。

卒稱其本爵「葬從其僭號。卻有兩說:一世情,一道理。世情者,其國來訃,稱其僭號,我因其訃而記之於我史冊中,則我為政。我為政,則何必依其僭?直云某爵而已。至葬,則我往其國而會其葬,以彼為主,吾非天王,安得入其國,對其臣子而貶其君父?殊無賓主之禮。《公羊》所謂「卒從正,葬從主人」也。以道理言,先正其罪,後紀其實。不書本爵,何以見其實?不著僭號,何以見其僭?前之義例已明,而後隨其常稱,兩相印證,所謂「微而顯」也。此竟是《春秋》一通例。如弑君之公子,先皆削去屬籍以著其惡,義例明矣。至慶父之後,皆稱公子而不削,亦是此例。見得弑君者竟公子也,則無父無君之罪更甚矣。如吳、楚先書國,後書爵,亦是此例。先儒以為進之,非也。惟吳、楚之喪,止於其來訃時書其本爵而已,至葬,雖魯君或在,亦不書。蓋葬雖從主人,而斷不可書曰某王,故寧闕之。

近看《春秋》,見得一片天理人情,只苦來日有限,未能卒業。其中義例紛然,變化錯出,思之皆有妙義。如亂臣賊子,初則削其籍,稱其名,後乃稱其爵,或稱其國,或稱某國人,或稱盜。蓋初則疾惡之至,絕之非其臣手也。既乃並存其爵,若曰此為其某官,為其世子,而至為此事也。史官如董狐、南史者甚少,焉能皆死其官?使弑君之賊,皆如趙盾、崔杼之不能逃其罪,史官既不能死其職,則弑君之賊必秉國鈞,安肯以已行弑訃於諸侯?勢必另舉一人以實之。如魏高貴鄉公之事,司馬昭問陳泰曰:「今日之事,何以處我?」陳泰曰:「惟殺賈充,稍可以謝天下。」昭問其次,曰:「泰言有進於此者,不知其次。」論首惡則昭也,乃誅行刺之成濟而歸獄焉。朱子灼知確見,故書曰:「魏司馬昭弑其主髦。」假使考之不確,既不能無所證據,而以大惡加人,若書其歸獄之人,卻令首謀者漏網,後世將竟不知其為某某也。夫子於此等,則書曰某國,罪其大臣也;曰某國人,則與謀者多也;曰盜,宦官宮妾之類不足齒數也。不書其名,一以見闕疑之意,一以使後之人不知所主名而推求之,則其人亦不能以歸獄於他人而卸其罪。此等義例,信非聖人不能創。若《綱目》,則大賢之書,成例一定,依此書之,不敢屢變矣。《晉乘》相傳前代尚有見者,其書河陽事,競曰:「周襄王出會晉文公」,是誠何語?夫子改曰:「天王狩於河陽」,何等嚴正。

稱國人以弑,《傳》云:「罪累上也。」此義大不穩。《春秋》中,諸侯之有罪者,莫過於三靈:楚靈、晉靈、陳靈,宋嘗書人也,此是大義例。蓋其人當權秉政,或訃不以實;或自己欲掩其罪,而亂指一人以代其辜;或重賂一人以抵其罪,我國何得依之以蔽其奸?然史之闕文,孔子所謹,即明明知為某人,亦不便竟以其人實之。故作不結之案,曰某國有人弑君,隱然屬之其人。其人時自驚心,後人又將究其人以實之。如有賊犯孥不到,他亂推一人,或買一人來抵罪,官府不肯與他結案,寧可懸以待捕,令他終身不敢出頭露面。所以不學《春秋》,無以斷事。《春秋》乃刑書也。今之懸案,即是比例。

論人止就其事跡,不必鉤深索隱。鉤棘得之,來必不差。如用刑,寧失出,毋失入也。孔予淪人,以及《春秋》書法,皆是如此。《春秋》如今日檔案則例一般,凡大事須查案定擬。韓文公云:「《春秋》書王法,不誅其人身。」但得王法不泯便好,何用又推深一層?如今覺得《春秋》千變萬化,都是平平常常情理。

說《春秋》莫太高,放平些好,總是人情物理。其中王法森然,一字不可假借,極寬大,極謹嚴,溫而屬,威而不猛,變換無端,各當其則。如魯君逆不稱夫人,而曰女,未成禮則為他邦之女而已,烏在為我夫人?且以著其父母之國也。及其來助成禮矣,乃曰夫人某氏至自某。周則不然,往即曰逆王後於某國。蓋王者無外,誰非臣妾?天王曰某為王後,則王後矣,及其來,卻不稱王後,而著其國與姓焉。名已正矣,乃本其所自生,烏得泯其父母之國乎?大法精義,動筆斯在,周詳委至,神化難擬。人取我國;之土地不書,諱之也。至濟西則書,後卒歸也。不書則後歸無因,既歸則不必諱矣。戰敗不書,諱之也。至乾時之敗則書,長勺即勝也。

高子來盟,楚屈完來盟,舊說未是。聖人妙盡人情,都是內本國而外他國,內中國而外四裔之意。大凡魯君與諸國之大夫盟,皆不書公,惟書及某盟而已,不肯以我君與諸大夫等也。魯有難而濟輕之,故使高子來。桓公率眾諸侯以臨江、漢,傾天下之力,興問罪之師,而楚子不親出,僅遣屈完來,皆可恥者。故不著其君使之來,若彼國無君而其臣擅來者,非吾之辱也。獨成公於楚師之臨,孟獻子、季文子不敢出,公自出與公子嬰齊盟。書公者,所以著季、孟主憂、王辱之罪。

春秋初,諸侯兄弟多字,蔡叔、蔡季、紀季、許叔之類是也。其後,率稱公子,例已見前也。敘伯叔者,著親親之恩;係屬籍者,寓上下之等。春秋之初,國命未移,故親親之詞厚。其後也,世卿逾恣,故上下之語嚴。奉君命則曰兄弟而名之,對上之稱也;殺若奔則曰兄弟而名之,存親之實也。叔肹稱公弟於其卒,無列也;季友字於其歸,非對上之稱,且賢之也。無列何以不稱公子?則以為於時之公子未有不貴者也。自記。

載詞稱「同盟」,而以同盟告,則同盟之矣。其所謂「同尊周」、「同外楚」,或當日在盟諸侯有此意,因加此字於誓詞之上耳。非夫子所加也。自記。

《春秋》固謹內外、上下之分,然所謹者,大義大法而已。晉、楚國勢之強弱,權籍之去來,於《春秋》何與?說經者必先去此一病而後可。自記。

觀《春秋》所書,女以姓而男以氏,則知《周禮》。自記。

《春秋》存首月者,一時無事者也。隱、莊三月有事而存首月,為元年雖不即位,而有朝廟告正之禮。自記。隱公元年。

月而不日,常事耳,則眾紛紛而鑿為之說。「會戎於潛」,時而不月,乃寂無說焉,何歟?范氏之說又不明也。程子因舊史之說信已。「會」之見書於《春秋》,於「盟」略,故或時而不月,或月而不日,亦猶侵伐之於戰滅也。自記。隱公二年。

內女嫁為諸侯夫人,未有書逆者,紀伯姬書逆何?曰:「逆女而左鄰國,則身親之者也,使大夫,非正也。春秋之時,親迎禮廢,紀、魯不敵,猶不身親,餘可知矣。書此示禮之變,餘不悉書也。」「逆不悉書,歸何以害?」曰:「歸者,內辭也;逆者,外辭也,詳內而略外也。其不書歸者,先儒以為皆有故也,遭出者也。為諸侯夫人者,書歸不書逆;為大夫內子者,書逆不書歸。」自記。隱公二年。

求賻不稱使,當喪未君也。「武氏子」,略辭也;「仍叔之子」,詳辭也。何詳於仍權之子?蒙王命之稱也。自記。隱公三年。

《春秋》書臣弑君者,州吁始也。書子弑父遝,商臣始也。繼弑君者,采督是也。繼弑父音,蔡般是也。《春秋》盟會多矣,無言其故者,曰「成宋亂」,為督也;曰「宋災」。故為般也。則曷為不於州吁、商臣見義乎?曰;「商臣之弑,不責諸侯之誅無父之罪於無王之域,若曰楚之自絕諸夏久矣,諸侯力不加焉,此其可恕者耳。州吁者,蓋屬辭書事而已明也,諸侯之罪已見也。」自記。隱公四年。

州吁者,王不能殺,諸侯不能殺,而使衛人殺之。王不能為衛立君,諸侯不能請於王為衛立君,而使衛人立之,故書曰「衛人立晉」。其傷無王法也大,其罪衛人擅立也微。自記。隱公四年。

「邾人、鄭人伐宋」,長邾於鄭者何?春秋之初,未有伯者,故序侵伐,以主兵者為上;序盟會,以志者為先。自記。隱公五年。

《公》、《穀》皆曰:「《春秋》之法,君弑賊不討,不書葬,罪臣下也。」此理甚精。然求之全經,多不合者。《左氏》:「不書葬,不成喪也。」蓋有亂臣賊子,貶其君父而不成喪者。有國亂,略於禮而不成喪者,貶其君父而不成喪,樂書、崔杼之葬厲、嚴是也。國亂,略於禮,魯人之葬閔公是也。齊桓公曰: 「魯可取乎?」危亂可知,宜乎不成喪也。隱於二者何處也?曰:「殆羽父因其攝,殺其禮,與於貶其君父者云爾。」或曰:「羽父弑者也,豈肯貶公以章其罪?」 曰:「不見意如之別昭公於兆域之南者乎?故孔子曰「章夫子之不臣」」。自記。隱公十一年。

王之不稱天,自伐鄭始也。據《傳》周、鄭交質、交惡,王之失柄甚矣。不行於畿內之邦,朝之卿士,而能遠有乎?或曰:「此如朝於王所,語勢之順也。」曰:「不然。不朝於京師,不朝於方嶽,而朝於盟會之處日所者,失所者也。不稱天,皆微詞也。」其曰「天王獰於河陽」何也?曰:「於其召也,尊王而沒其實,以互諱;於其朝也,退王而寓其實,以交譏。」自記。桓公五年。

以「寔」為州公者,非也。蓋本稱為來朝我,而冬先過曹,州公之失於禮也,故書曰「寔來」。寔,是也。冬遇曹,而「春正月寔來」,語勢如所謂「西傾因桓是來」。自記。桓公六年

凡《春秋》書事係日矣,其下有不月日而事者,則非復蒙此日,而蒙上之時月也。武父之盟,衛侯晉之卒,兩事適同日,故特兩書日以別之。自記。桓公十二年。

上書突奔、忽歸,此書突入,自是以後,鄭君屢易。忽、亶、儀、突之際,《春秋》無一書者,或以為不成君也。夫三君相繼,多歷年所,弑逆大惡也,立君大事也,《春秋》悉削之,而獨戍篡位之突,必不然矣。蓋魯桓黨弑君者,故如宋、如鄭,必列會興師以定其位。當時鄭通赴告,突也,非忽、亶、儀也,故三君之存;亡,莫得而書焉。自記。桓公十五年

《公》、《穀》以為,賊不討而書葬,「仇在外也」,「不責腧國而討於是也」。夫仇有內外,何以謂之不共戴天乎?此條義例,未必《春秋》意也。自記。桓公十八年。

賵仲子,會成風,一事也;聘桓公,錫桓公命,一事也。皆名塚宰於前,王不稱天於後。胡氏之說當矣。范氏曰:「「天王出居於鄭」,不可最大。「使仍叔之子來聘」「使家父來求車」,皆不可也。三者皆言「天王」,明非義所有,舊史有詳略耳。夫不幸而有內難,播越出居,義不可厚非。求車、求金,皆小過也,豈得與紊亂三網之道同日語哉?使仍叔之子,其過不在於使非其人,為聘桓有罪焉耳。然而所以無貶者,義見前矣。」範氐之說,是未知事同則舉重,義明則以常書之法也。舊史祥略,他當仍而闕也,無端而增削王號,夫子奚重而不更乎?然則伐鄭及朝諸侯於會所,二事於出居甚乎?曰:「於瀆三綱則損,而於出居甚矣。夫交質亂分,交惡起戎,暨乎害禮傷尊而會觀者,皆傷王網也。自齊桓則汲汲乎定王之位,於出居奚尤哉?冠王於事而不稱天者重,因事言王而不稱天者輕。」自記。莊公元年。

管仲不死,程子「去就輕」之說,是。胡氏以為「徙義」。事不濟而背之。「徙義」於此時,不亦晚乎?害義之大者;。自記。莊公九年。

陳人殺萬,不書。胡氏以為宋賂而得之,「宋失賊而陳受賂,與魯之共仲同,故《春秋》不與其討賊也」。其說委曲,未必合於經意。愚謂閔弑、萬奔,書,宋來告也。殺萬、葬閔,不書,宋不告,魯不會也。魯、宋連年不睦,前有管之戰而敗宋師,後有北杏平宋而魯不與。萬嘗獲於魯矣,莊公豢而歸之,其弑也,又以譽魯啟釁。吾想其服刑也,宋將問魯故焉,而因有憾於我也。是故宋不告,魯不會焉爾。共仲之事,則又不然,季子蓋死之而未以討令也,與其酞叔牙同,立後亦同。《春秋》將同叔牙之例而卒之歟?何以不沒其弑也?將書刺而又未以討令也,則有不書其卒,以不歿其弑。疑於奔而不返者,而罪乃章顯。故韓子謂:「孔子之作《春秋》,深其文辭也。」自記。莊公十二年。

「同盟於幽」始,蓋無王有伯之初也。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非小故也。我公非諸侯歟?則未知斯盟之為是邪,非邪,故沒之也。其或同、或不同,何也?因其舊焉爾。存乎載書者,或曰同,或不曰同。自記。莊公十六年。

四時無事,則書旨月。今以五月首時,何也?昏禮之失,未有甚於莊公者也。娶讎人之女,當喪面圖昏,觀納幣以固之,觀社以屍之,丹楹刻桷以飾之,大夫宗婦靚用幣以侈之,禮之失未有甚於莊公者也。《周禮》仲春會男女,周之四月,夏之二月,昏姻之時也。昏姻之禮不正,義係月,故去月。昭公娶同姓,義係時,故去時。自記。莊公二十二年。

畿內之臣不稱使者,皆自來朝聘也。祭公、祭伯來不言朝,朝不可言也。「祭叔來聘」,聘可言也,尊王朝也。自記。莊公二十三年。

「曹殺其大夫」,胡氏曰:「方其交政中華,會盟征伐,雖齊、晉上卿,止錄其名。至於見殺,雖曹、菖、小國,亦書其官。」愚謂會盟之類,總言諸侯之大夫者,有之矣。見殺者,書官之下未嘗不名也。此何以不名?或曰眾也,或曰無命大夫也,或曰義係於殺也。專殺大夫,非制也,無罪而殺,尤非義也。蓋殺大夫之罪,不著名者為上,著名者次之,稱人殺者又次之。削大夫者,殺者幾無罪矣。自記。莊公二十六年。

「如楚」乞師,乞之得不得,未可知之辭也。「告耀於齊」,猶曰如其移之於國中云爾,知桓公之不遏耀也。自記。莊公二十八年。

「季子來歸」。以為旌其賢,亦可通。然諸侯兄弟,有稱字之例。以君命出入則名之,君前臣名之義也。出奔則亦名之,絕也。非此族也,則字之。自記。閔公元年。

以仲孫、高子為天子之命大夫,於理為長。蓋是時齊威首行尊王之事,故請於天子而命之。自記。閔公元年

以前皆稱利,外之也。至伐鄭之役舉國號者,將有齊桓膺懲之事,不得復舉州也。欲有其末,先具其本,故變州舉國。自記。僖公元年

「滅夏陽」,「執虞公」,晉人必將有辭以告於諸侯,故得而書之也。滅號,滅虞,晉人諱其事而不告,故不得而書之也。自記。僖公二年。

江、黃不與伐楚,管仲明知楚必服,而又恐其就近蹂躪江、黃,或不能救,以速江、黃之禍,故姑令勿與。此與問包茅南征,同一權宜也。自記。僖公三年。

虞、號之滅,晉人蓋修其祀而不以滅告諸侯也。《春秋》之作,「其文則史」,不告滅,故不書滅。然實則已滅矣,故夏陽不應書「滅」而書「滅」。又書「晉人執虞公「,比於滅國執其君之例,則兩國亡之實錄也。自記。僖公五年。

僖公賢者,凡常事會盟,概不行告至之禮。伐楚、伐鄭,茲兩役也,荊、舒是懲,史克為之作頌,公蓋自以為功,而魯人大之也。故獨書「至」,行告至之禮也。自記。僖公六年。

苟息啟伐虞之役,不諫申生之殺,導君不義,陷君不慈,區區擁立嬖孽而殉之,誠哉其匹夫匹婦之諒。孔父、仇牧、苟息,聖人據事書之耳。其死之優劣,孜其事實可見,書法不得而異也。自記。僖公十年。

先儒言,殺裏克不以其罪,故不去官,固是。然克自與他弑君之賊不同,雖見殺於惠,國人猶或哀之也。朱子謂克自不當安於奚齊、卓之立,但不可殺之者,庶幾可與權之論乎?自記。僖公十年。

《春秋》之書「螽」,殼梁子謂:「甚則月,不甚則時。」恐反言之,時當甚於月也。自記。僖十五年。

六鷁書「是月」,不止嫌與隕石同日而已,如止嫌同日,何不更著其日乎?或者「六鷁退飛」不止一日也。自記。僖公十六年。

「滅項」,《公》、《穀》蒙上文,以為齊人滅之;《左氏》以為「公有諸侯之事,來歸而取項」,則魯人滅之也。胡氏例:「內諱滅日取。」此不諱,公在外也。諱者,臣子所以施於君父。以納三叛人不諱例之,胡氏之說然矣。或曰:「例以「城楚丘,鳥知非齊滅也,」曰:「城楚丘」,義也,且有我在焉,故使如內詞。「滅項」,非義也,如齊滅而非我也者,使如內詞其可乎?自記。僖公十七年。

蔡服屬於楚舊矣,齊之盟,其非長楚明也。班陳、蔡於楚上,於楚始會盟而正之也。然則鄭何以後?曰:「桓公沒,鄭首朝楚,斯役也,其鄭讚之歟?鄭畿內之邦,非陳、蔡鄰楚者比也。《春秋》惡之,故仍其下楚而下之,曰是甘為服屬者云爾。」自記。僖公十九年。

「梁亡」誰以告,而《春秋》書之?蓋秦人具其事實以告,且避滅國之名也。實非秦罪,故仍之而書「梁亡」自記。僖公十九年。

雨不足以沾渥曰「不雨」,純無雨曰「大旱」猶「無麥禾」與「饑」也。自記。僖公二十一年。

僖之「至自伐齊」,公蓋自以為功而告至耳。危之說不可施於召陵,久之說不可施於此,故又有罪之說,鑿矣。自記。僖公二十六年。

圍宋之役,楚首序於諸侯之上矣,故君在行而人之也,不與其長諸侯也。公從而會之盟,不諱公何索也?沒楚即諱公。自記。僖公二十七年。

晉文入國,不見於經,曰不告也。其定王室為求諸侯動,未有不告者矣,而不書,惡而削之也。以求諸侯故迎王,受田請隧,威取畿內之地,功微而過積矣。自記。僖公二十八年。

歸不言其所自,衛侯鄭言「自楚」,惡其於楚而自乎楚也。自記。僖公二十八年。

元復歸於街,書「自晉」,惡其所自也,倚強國以訟君也。自記。僖公二十八年。

曹伯執不名而歸名,與衛侯同義,皆始疾晉侯之專擅,而終乃本二君即楚去夏之非也。胡氏又蒐「貨筮史」為義,曲矣。自記。僖公二十八年。

前年書「公朝於王所」,「諸侯遂圍許」。不以王所致而致圍許,猶成十三年「如京師」,會「伐秦」,不以京師致而致伐秦。蓋魯人告至,原以圍許、伐廉耳,非夫子特筆。自記。僖公二十九年。

殺之敗,恐當從《左》、《穀》作秦師。《三傳》經文同異,苟非其義確然不易者,則從二人之言耳。自記。僖以三十三年。


 卷十四 ↑返回頂部 卷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