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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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1]
2007年7月2日于澳门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简称CEPA补充协议四。2007年7月2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文为2007年协议附件原文。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印务局协议正文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对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无地域限制。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 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要求,由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2. 允许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时,按照内地执业医师设立个体诊所的条件办理。[2]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 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c. 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D. 房地产服务
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地产产管理服务(CPC82201,82202)
具体承诺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b. 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d. 与管理谘询相关的服务(CPC8660)

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CPC86601)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与管理谘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与管理谘询相关的服务中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公用事业服务

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CPC86601)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参与内地中等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建设与经营。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k. 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o. 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p. 摄影服务(CPC875)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r. 印刷和出版服务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装订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广东省、上海市试点举办展览[3]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4],参展企业应为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C. 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无地域限制。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不超过50%。
部门或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D. 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内地与澳门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调整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部门或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 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5]
部门或分部门 6. 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 排污服务(CPC9401)

B. 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 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 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 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 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A.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a. 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b. 非寿险

c. 再保险

d. 保险附属服务

具体承诺 1. 同意在澳门设立内地保险中介资格考试考点。

2. 允许澳门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 金融租赁

d. 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 担保和承诺

f. 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澳门银行入股内地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由不低于100亿美元降至不低于60亿美元。
部门或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证券服务
具体承诺 1. 允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澳门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

2. 内地证券公司在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其完成澳门注册程序的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

部门或分部门 8.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 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试点,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8.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其他

具体承诺 1. 澳门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2. 澳门旅行社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

3. 允许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区的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具有该省、自治区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澳门、香港的团队旅游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10.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 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2. 允许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经广东省、上海市主管部门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试点在该省、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来内地举办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应事先报文化部核准。

部门或分部门 10.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D. 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体育活动的推广、组织和体育设施的经营服务(高尔夫球场建设除外)。
部门或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A. 海运服务

H. 辅助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其中澳门服务提供者的股权不超过51%。
部门或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C. 航空运输服务
d. 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8868)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由内地的中资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2.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无须经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地区代表处的实质性初审,直接将申请材料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审核。

3.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内地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部门或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F. 公路运输服务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6]、仓储业[7];笔译和口译服务[8]

  1.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 须经内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4.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5.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6. 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
  7. 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8. 仅限于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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