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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和技术合作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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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二十八条(经济和技术合作)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就经济和技术合作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双方决定在以下领域进行经济和技术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三十条(机构安排)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三、根据《安排》第二十八条(经济和技术合作)第四款的规定,凡双方决定增补及修订的经济和技术合作领域或内容,将纳入本工作计划。

四、双方进行经济和技术合作的领域如下: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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