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112年)
外观
← | 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106年) | 内政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2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01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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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内务行政业务,特设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地方制度、地方组织、地方自治、行政区划、区域合作、选举罢免、政党、政治献金、游说政策与制度之规划、推动、监督及辅导。
- 二、户籍登记与管理、国籍取得与变更、姓名规范、国民身分证、户口调查统计政策与制度之规划及推动;户籍作业之规划及管理。
- 三、土地与建物之测量登记、地籍与地权管理、土地征收与重划、地价与不动产交易、国土测绘、方域行政政策与制度之规划及推动;不动产服务业辅导。
- 四、宗教、祭祀公业、神明会、殡葬、国徽国旗、勋奖褒扬、纪念日节日政策与制度之规划、推动及辅导。
- 五、社会团体、职业团体、合作事业政策与制度之规划、辅导、监督及资源培力。
- 六、兵源、征集、役男权益、替代役政策与制度之规划及推动;替代役业务之执行及督导。
- 七、内政资讯业务政策与制度之规划及推动;资讯通讯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导。
- 八、所属机关办理警政、消防与灾害防救、入出国(境)管理、移民与新住民事务、人口贩运防制、国土管理、国家公园事务之督导。
- 九、所属机构、学校办理空中勤务、全国建筑研究发展、警察学术发展与人才培育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 十、其他有关内政事项。
第三条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警政署:全国警察行政事务之规划及执行;全国警察机关之统一指挥及监督。
- 二、消防署:全国灾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务之规划及执行;全国消防机关之统一指挥及监督。
- 三、移民署:入出国(境)管理、移民与新住民事务、防制人口贩运之规划及执行。
- 四、国土管理署:国土规划、都市计画、都市更新、住宅、建筑管理、都市基础与下水道工程之规划、推动、管理及督导。
- 五、国家公园署:国家公园、国家自然公园、湿地与海岸管理之规划、推动、管理及督导。
第六条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