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112年)
外观
← |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106年) | 內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9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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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特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第三條
-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第六條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