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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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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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内政部掌理全国内务行政事务。
第二条
- 内政部对于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内政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内政部置左列司会。
- 一、总务司。
- 二、民政司。
- 三、户政司。
- 四、警政司。
- 五、礼俗司。
- 六、营建司。
- 七、禁烟委员会。
第五条
- 内政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会及其他机关。
第六条
- 禁烟委员会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 三、关于本部及附属机关之人事管理事项。
- 四、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撰拟事项。
- 五、关于档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项。
- 六、关于本部法规及公报等刊物之编辑发行事项。
- 七、关于本部官产官物及图书之管理事项。
- 八、关于本部经费之出纳事项。
- 九、关于本部庶务及不属其他各司事项。
第八条
- 民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地方行政组织之厘订改进事项。
- 二、关于地方行政之指示监督事项。
- 三、关于地方行政区域及自治区域之划分调整勘测事项。
- 四、关于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治地点及名称之厘订事项。
- 五、关于地方行政人员之任免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 六、关于地方自治人员之任用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 七、关于地方自治之规划监督指导事项。
- 八、关于选举事项。
- 九、关于地方行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审核事项。
- 十、关于地方行政概算之审核事项。
- 十一、关于设治及边民辅导事项。
- 十二、关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印信颁发事项。
第九条
- 户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户籍行政制度之厘订事项。
- 二、关于户籍行政设施之计划督导事项。
- 三、关于户籍行政人员之任免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 四、关于户籍行政图表册籍之设计审核事项。
- 五、关于更姓改名事项。
- 六、关于国民身份证之规划事项。
- 七、关于协助征兵征发事项。
- 八、关于国民工役事项。
- 九、关于侨居国外人民国籍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 十、关于国籍变更事项。
- 十一、关于外国侨民居留之调查登记事项。
第十条
- 警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警察制度之厘订事项。
- 二、关于警察官吏任免考核奖惩事项。
- 三、关于警察经费事项。
- 四、关于警察教育及警察智力测验事项。
- 五、关于行政警察事项。
- 六、关于地方自卫事项。
- 七、关于出版品登记及著作权注册事项。
- 八、关于国境警察之计划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 礼俗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礼制乐典之行政事项。
- 二、关于服制之厘订事项。
- 三、关于纪念典礼事项。
- 四、关于民俗之改善辅导事项。
- 五、关于人民之褒扬奖勋抚恤事项。
- 六、关于国葬公葬及公墓事项。
- 七、关于划一时历事项。
- 八、关于公共娱乐场所设施之指导事项。
- 九、关于不属其他部会职掌之宗教事项。
- 十、关于先哲先烈祠宇及寺庙之管理登记事项。
- 十一、关于名胜古迹及古物之调查登记保管事项。
第十二条
- 营建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营建工程行政之计划考核事项。
- 二、关于都市工程建设之计划审核事项。
- 三、关于乡村工程建设之指导事项。
- 四、关于公私建筑之指导事项。
- 五、关于乡村道路堤坝建设之指导事项。
- 六、关于公有建筑标准图案之计划审核事项。
- 七、关于平民住宅建筑工程之计划指导事项。
- 八、关于自来水工程沟渠工程及其他市政工程之指导事项。
- 九、关于不属其他各部会职掌民营公用事业之监督事项。
第十三条
- 内政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十四条
- 内政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五条
- 内政部设参事四人至六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及计划方案。
第十六条
- 内政部设秘书六人至八人,分掌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七条
- 内政都设司长六人,分掌各司事务。
第十八条
- 内政部设科长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科员一百人至一百三十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九条
- 内政部设技正八人,技士十二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条
- 内政部设编审八人,承长官之命,分掌编辑内政图书及审查出版品事务。
第二十一条
- 内政部设视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长长之命,分赴各省市县视察及指导内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 内政部设统计长一人,会计主任一人,办理统计岁计会计事项,受内政部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 统计处及会计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内政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三条
- 内政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秘书二人技正四人视察二人简任,其馀秘书技正视察及科长编审均荐任,科员员技士委任。
第二十四条
- 内政部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五条
- 内政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六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