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45年11月立法12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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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5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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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内政部掌理全国内政行政事务。
第二条
- 内政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内政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内政部设左列各司。
- 一、民政司。
- 二、户政司。
- 三、役政司。
- 四、警政司。
- 五、社会司。
- 六、劳工司。
- 七、合作司。
- 八、总务司。
第五条
- 内政部设地政署,掌理全国土地行政事务,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 内政部设卫生署,掌理全国卫生行政事务,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条
- 民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地方行政组织计画之厘订改进审核事项。
- 二、关于地方行政之指导监督及地方行政人员之任免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 三、关于地方自治之规划监督指导及地方自治人员之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 四、关于选举事项。
- 五、关于自治经费之筹划监督事项。
- 六、关于地方行政概算之审核事项。
- 七、关于边政辅导事项。
- 八、关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印信颁发事项。
- 九、关于礼制乐典之行政事项。
- 十、关于服制之厘订事项。
- 十一、关于纪念典礼事项。
- 十二、关于人民之褒扬奖勋抚恤事项。
- 十三、关于国葬公葬及公墓事项。
- 十四、关于划一时历事项。
- 十五、关于先哲先烈祠宇与寺庙登记管理及不属其他部会职掌之宗教事项。
- 十六、关于名胜及古物之调查登记保管事项。
- 十七、关于其他民政事项。
第八条
- 户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人口查记计划及章则拟订事项。
- 二、关于人口查记机构设置及人口查记训练事项。
- 三、关于人口查记经费规划事项。
- 四、关于人口普查规划及方案拟订事项。
- 五、关于户口调查及侨民调查事项。
- 六、关于人口统计事项。
- 七、关于户籍登记事项。
- 八、关于国籍及归化事项。
- 九、关于国民身份证及更名改姓事项。
- 十、关于人口政策事项。
- 十一、关于其他户政事项。
第九条
- 役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地方役政组织之厘订事项。
- 二、关于地方役政人员训练之策划事项。
- 三、关于人力调查,及人力分配之策划与指导事项。
- 四、关于役龄男子调查统计,与女子服勤人力之策划事项。
- 五、关于兵额配赋与兵源人力之协调事项。
- 六、关于地方国民兵征训计划之审核事项。
- 七、关于地方国民兵教育训练,及勤务召集之督导考核事项。
- 八、关于征兵处理业务之策划督导事项。
- 九、关于缓征免役禁役业务之监督指导事项。
- 十、关于退伍归休复员军人还乡事务之策划指导事项。
- 十一、关于地方兵籍编立,国民兵编组,后备军人管理之监督指导事项。
- 十二、关于军人权益之策划督导事项。
- 十三、关于兵役宣传慰劳之策划督导事项。
- 十四、关于死亡军人安葬纪念表扬及抚恤之督导事项。
- 十五、关于其他役政事项。
第十条
- 警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警政计划及警察职权之拟订调整事项。
- 二、关于地方警察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 三、关于警官警察教育训练及教材编拟事项。
- 四、关于保安警察整编配备及业务规划事项。
- 五、关于刑事警察规章之拟订及违警处理之考核事项。
- 六、关于外事警察之设置及外侨登记事项。
- 七、关于国境警察之设置及督导考核事项。
- 八、关于警察经费、装备、抚恤及福利事项。
- 九、关于肃清烟毒之筹划及检查事项。
- 十、关于禁烟机构之筹设及戒烟药剂之管制事项。
- 十一、关于烟毒案查核事项。
- 十二、关于禁烟计划,及报告审定事项。
- 十三、关于国际禁烟,及禁烟宣传事项。
- 十四、关于出版品登记事项。
- 十五、关于其他警政事项。
第十一条
- 社会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社会服务事项。
- 二、关于社会福利事项。
- 三、关于社会救济事项。
- 四、关于儿童福利事项。
- 五、关于国际儿童救济之合作与联系事项。
- 六、关于社会习俗改善辅导事项。
- 七、关于农渔团体及工商团体之登记监督事项。
- 八、关于普通团体及自由职业团体之登记监督事项。
- 九、关于国际团体之参加协助及外国侨民团体之登记考查事项。
- 十、关于人民团体相互间关系之调整联系事项。
- 十一、关于社会运动之倡导促进事项。
- 十二、关于工作竞赛之推动事项。
- 十三、关于其他社会行政事项。
第十二条
- 劳工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工矿设备之检查事项。
- 二、关于劳工调查统计事项。
- 三、关于劳资协调事项。
- 四、关于劳工福利事项。
- 五、关于劳工安全事项。
- 六、关于劳工保险事项。
- 七、关于劳工救济事项。
- 八、关于劳工团体组织之登记指导事项。
- 九、关于国际劳工组织之合作联系事项。
- 十、关于国民义务劳动事项。
- 十一、关于其他劳工行政事项。
第十三条
- 合作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合作事业之计划及督导事项。
- 二、关于合作实验区之设计及管理事项。
- 三、关于合作社登记之审查事项。
- 四、关于合作事业之调查统计事项。
- 五、关于合作人员之登记考核事项。
- 六、关于合作社物品供销业务之指导事项。
- 七、关于合作机关团体之联系事项。
- 八、关于其他合作行政事项。
第十四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文之收发分配撰拟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三、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 四、关于本部出版物之编订事项。
- 五、关于本部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 六、关于本部款项之出纳事项。
- 七、关于庶务事项。
- 八、关于不属其他各司事项。
第十五条
- 内政部部长特任,综理本部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十六条
- 内政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简任,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七条
- 内政部置参事八人至十二人,简任,撰拟审核关于本部法案命令及计划方案。
第十八条
- 内政部置秘书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六人至八人简任,馀荐任,分掌部务会议机要文件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九条
- 内政部置司长八人,简任,分掌各司事务。
第二十条
- 内政部置科长四十五人至六十三人,荐任,科员二百四十人至三百六十人,委任,其中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得为荐任,办事员一百二十人至一百八十人委任,承长官之命令,分掌各科事务。
第二十一条
- 内政部置视察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六人简任,馀荐任,视导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三人简任,馀荐任,承长官之命,分赴各省市县视察及指导内务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 内政部置技监二人,简任,技正八人至十四人,其中四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十六人至二十四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
- 内政部置编审,编译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荐任,承长官之命,分掌编译内政图书及审查出版品事务。
第二十四条
- 内政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置顾问四人至八人聘任,专门委员十二人至十八人,简派,专员二十人至三十人,荐派。
第二十五条
- 内政部依事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六条
- 内政部设会计处及统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统计长一人,均简任,依法律之规定,办理本部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会计处及统计处需用佐理人员名额,应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及雇员名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七条
- 内政部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人事管理法规之规定,掌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项。
- 人事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应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及雇员名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八条
- 内政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九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