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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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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37年)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43年3月11日决议继续有效
国民大会
1954年3月11日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49年)

中华民国 37 年 4 月 18 日 制定
中华民国 37 年 5 月 10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民国43年3月11日决议本条款继续有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七次大会决议继续有效
中华民国 49 年 3 月 11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49 年 3 月 11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55 年 2 月 7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55 年 2 月 12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55 年 3 月 19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55 年 3 月 22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17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23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条
中华民国 80 年 5 月 1 日 总统令公布废止

以下中华民国宪法相关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
曹锟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议订


中华民国宪法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民国43年3月11日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七次大会决议宣言:“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系根据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程序制定的。大陆沦陷以来,匪祸更甚,前项临时条款的需要,也更为迫切。本大会为适应反攻复国的实际需求,同时为尊重宪法规定的程序,经全体一致决议,该条款在未经正式废止以前,自应继续有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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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除最末一段有关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之规定,因失去时间性而当然失效外,其馀规定,均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