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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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43年3月11日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七次大会决议宣言:“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系根据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程序制定的。大陆沦陷以来,匪祸更甚,前项临时条款的需要,也更为迫切。本大会为适应反攻复国的实际需求,同时为尊重宪法规定的程序,经全体一致决议,该条款在未经正式废止以前,自应继续有效。”
备注
[编辑]原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除最末一段有关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之规定,因失去时间性而当然失效外,其馀规定,均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