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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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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9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2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3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东北各省收复时民事事件系属于伪满各级法院者,应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假第八条第一项各款分别处理,即:

  (一)系属于伪区法院或伪地方法院之第一审事件,应依同项第一款规定由地方法院为第一审审判。

  (二)依四级三审制,系属于伪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事件,或依四级二审制,系属伪高等法院或伪最高法院以第二审为终审之上诉事件,应依同项第二类规定,由高等法院为第一审审判,其判决关于上诉视为第二审判决。

  (三)依四级三审制,系属于伪高等法院或伪最高法院之第三审上诉事件,应依同项第三款规定,由最高法院以裁定发回高等法院为第一审审判,其判决关于上诉,视为第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