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92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0日 |
东北各省收复时民事事件系属于伪满各级法院者,应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假第八条第一项各款分别处理,即:
(一)系属于伪区法院或伪地方法院之第一审事件,应依同项第一款规定由地方法院为第一审审判。
(二)依四级三审制,系属于伪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事件,或依四级二审制,系属伪高等法院或伪最高法院以第二审为终审之上诉事件,应依同项第二类规定,由高等法院为第一审审判,其判决关于上诉视为第二审判决。
(三)依四级三审制,系属于伪高等法院或伪最高法院之第三审上诉事件,应依同项第三款规定,由最高法院以裁定发回高等法院为第一审审判,其判决关于上诉,视为第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