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9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20日 |
東北各省收復時民事事件繫屬於偽滿各級法院者,應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假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分別處理,即:
(一)繫屬於偽區法院或偽地方法院之第一審事件,應依同項第一款規定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審判。
(二)依四級三審制,繫屬於偽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事件,或依四級二審制,繫屬偽高等法院或偽最高法院以第二審為終審之上訴事件,應依同項第二類規定,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審判,其判決關於上訴視為第二審判決。
(三)依四級三審制,繫屬於偽高等法院或偽最高法院之第三審上訴事件,應依同項第三款規定,由最高法院以裁定發回高等法院為第一審審判,其判決關於上訴,視為第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