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9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19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2號解釋》
院解字第3193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東北各省收復時民事事件繫屬於偽滿各級法院者,應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假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分別處理,即:

  (一)繫屬於偽區法院或偽地方法院之第一審事件,應依同項第一款規定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審判。

  (二)依四級三審制,繫屬於偽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事件,或依四級二審制,繫屬偽高等法院或偽最高法院以第二審為終審之上訴事件,應依同項第二類規定,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審判,其判決關於上訴視為第二審判決。

  (三)依四級三審制,繫屬於偽高等法院或偽最高法院之第三審上訴事件,應依同項第三款規定,由最高法院以裁定發回高等法院為第一審審判,其判決關於上訴,視為第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