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因案被付惩戒,经议决免职并停止任用者,其停止任用之期间,应自执行处分之日起算,不能以该公务员在被议决处分前有停止职务之事实,予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