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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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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6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0號解釋》
院解字第3471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8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因案被付懲戒,經議決免職並停止任用者,其停止任用之期間,應自執行處分之日起算,不能以該公務員在被議決處分前有停止職務之事實,予以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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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6年5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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