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8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因案被付懲戒,經議決免職並停止任用者,其停止任用之期間,應自執行處分之日起算,不能以該公務員在被議決處分前有停止職務之事實,予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