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0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
公务员交代条例第十条所谓查封其财产抵偿,无从解为合于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规定,院字第一六三○号解释亦非谓无执行名义即可声请查封,仍须得有执行名义始得声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院字第二七九三号解释) 。至因被告逃亡,无从为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之裁判者,应依院解字第二八九八号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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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
公务员交代条例第十条所谓查封其财产抵偿,无从解为合于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规定,院字第一六三○号解释亦非谓无执行名义即可声请查封,仍须得有执行名义始得声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院字第二七九三号解释) 。至因被告逃亡,无从为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之裁判者,应依院解字第二八九八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