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0日 |
公務員交代條例第十條所謂查封其財產抵償,無從解為合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院字第一六三○號解釋亦非謂無執行名義即可聲請查封,仍須得有執行名義始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院字第二七九三號解釋) 。至因被告逃亡,無從為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之裁判者,應依院解字第二八九八號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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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0日 |
公務員交代條例第十條所謂查封其財產抵償,無從解為合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院字第一六三○號解釋亦非謂無執行名義即可聲請查封,仍須得有執行名義始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院字第二七九三號解釋) 。至因被告逃亡,無從為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之裁判者,應依院解字第二八九八號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