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8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3 条 ( 36.07.1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之父兄经营商业,如系以自己之名义为自己计算而为之者,虽公务员与之同居或共财,亦非公务员经营商业(参照院解字第二五○四号解释)。至公务员经营商业,而与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但书情形不合者,仍在禁止之列,在立法上是否正当系属别一问题,不属解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