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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8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 36.07.1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參照院解字第二五○四號解釋)。至公務員經營商業,而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不合者,仍在禁止之列,在立法上是否正當係屬別一問題,不屬解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