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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1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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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54 页
相关法条:票据法 15 条 ( 18.10.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票据法施行法第十五条既明定依票据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业经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适用票据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自无从为相反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