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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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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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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54 頁
相關法條:
票據法
15 條 ( 18.10.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票據法施行法
第十五條既明定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業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票據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自無從為相反之解釋。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7年1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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