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行政院驳西藏地方当局电
外观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
国民政府行政院驳西藏地方当局电 1949年8月4日 |
(1949年8月4日) |
拉萨打札班智达并转噶厦公所勋鉴:奉代总统李交下,加伦坝[注 1]转发七月九日噶厦来电,以欲防止共产党混迹西藏,特请求中央驻藏人员全体撤退,并巳通知各该人员在规定限期内返回内地云云,业经诵悉。查厉行剿共为中央一贯国策,防止共产党渗入西藏,亦为中央所注及。惟所派驻藏人员,均经审慎遴选,绝无共产党混迹其间,而各该驻藏人员多年来加强中央与西藏之联系,并协助地方增益感情,奉公守法,从无越轨行动,此次噶厦既无事实根据,复未来电呈报,竟片面通知各该驻藏人员全体撤退,于法于理殊多未合。前议迅再通知各该驻藏人员仍回拉萨执行职务,以保持中央与西藏之固有关系,并对在藏汉民特加保护,是为至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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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编辑]- ↑ 加伦坝, 现译为喝伦堡.当时西藏地方政府对外的电报帘通过喝伦堡的电台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