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民政府行政院驳西藏地方当局电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民政府行政院驳西藏地方当局电
1949年8月4日
(1949年8月4日)

拉萨打札班智达并转噶厦公所勋鉴:奉代总统李交下,加伦坝[注 1]转发七月九日噶厦来电,以欲防止共产党混迹西藏,特请求中央驻藏人员全体撤退,并巳通知各该人员在规定限期内返回内地云云,业经诵悉。查厉行剿共为中央一贯国策,防止共产党渗入西藏,亦为中央所注及。惟所派驻藏人员,均经审慎遴选,绝无共产党混迹其间,而各该驻藏人员多年来加强中央与西藏之联系,并协助地方增益感情,奉公守法,从无越轨行动,此次噶厦既无事实根据,复未来电呈报,竟片面通知各该驻藏人员全体撤退,于法于理殊多未合。前议迅再通知各该驻藏人员仍回拉萨执行职务,以保持中央与西藏之固有关系,并对在藏汉民特加保护,是为至要。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注释

[编辑]
  1. 加伦坝, 现译为喝伦堡.当时西藏地方政府对外的电报帘通过喝伦堡的电台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