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行政院駁西藏地方當局電
外觀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
國民政府行政院駁西藏地方當局電 1949年8月4日 |
(1949年8月4日) |
拉薩打札班智達並轉噶廈公所勛鑒:奉代總統李交下,加倫壩[注 1]轉發七月九日噶廈來電,以欲防止共產黨混跡西藏,特請求中央駐藏人員全體撤退,並巳通知各該人員在規定限期內返回內地云云,業經誦悉。查厲行剿共為中央一貫國策,防止共產黨滲入西藏,亦為中央所注及。惟所派駐藏人員,均經審慎遴選,絕無共產黨混跡其間,而各該駐藏人員多年來加強中央與西藏之聯繫,並協助地方增益感情,奉公守法,從無越軌行動,此次噶廈既無事實根據,復未來電呈報,竟片面通知各該駐藏人員全體撤退,於法於理殊多未合。前議迅再通知各該駐藏人員仍回拉薩執行職務,以保持中央與西藏之固有關係,並對在藏漢民特加保護,是為至要。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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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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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編輯]- ↑ 加倫壩, 現譯為喝倫堡.當時西藏地方政府對外的電報簾通過喝倫堡的電台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