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17年12月)
外观
← | 国民政府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17年5月) | 国民政府内政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7年12月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12月8日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12月8日 公布于民国17年12月8日 |
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20年) |
|
第一条
- 内政部管理全国内务行政事务。
第二条
- 内政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内政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请由行政院院长提经国务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内政部置左列各司:
- 一、总务司。
- 二、统计司。
- 三、民政司。
- 四、土地司。
- 五、警政司。
- 六、礼俗司。
第五条
- 内政部于必要时,得置各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六条
- 内政部经国务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拟、保存文件事项。
-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四、关于纪录职员之进退事项。
- 五、关于本部经费之预笕、决算及会计事项。
- 六、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之事项。
第八条
- 统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人口统计事项。
- 二、关于土地统计事项。
- 三、关于宗教、慈善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之统计事项。
- 四、关于统计报告及材料之搜集、编制及刊行事项。
- 五、关于统计人员之训练事项。
- 六、关于编辑公报及例规事项。
- 七、关于其他统计事项。
第九条
- 民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地方行政及经费事项。
- 二、关于地方行政区划事项。
- 三、关于特别市行政之监督事左。
- 四、关于地方官吏之奖惩事项。
- 五、关于选举事项。
- 六、关于地方自治事项。
- 七、关于征兵及征发事项。
- 八、关于赈灾、救贫及其他慈善事项。
- 九、关于国籍事项。
- 十、关于移民事项。
第十条
- 土地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土地之测量、调查、登记、整理事项。
- 二、关于土地收用事项。
- 三、关于移民殖边事项。
- 四、关于地权限制及分配事项。
- 五、关于水利之调查测绘及水源水道之保护事项。
- 六、关于水灾之防御事项。
- 七、关于疆界之整理及图志之征集编审事项。
第十一条
- 警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行政警察事项。
- 二、关于外事警察事项。
- 三、关于户籍登记事项。
- 四、关于民团事项。
- 五、关于警察教育事项。
- 六、关于图书版权之登记保障及出版物之检查事项。
- 七、关于社会团体立案事项。
- 八、关于禁烟事项。
第十二条
- 礼俗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厘订礼制事项。
- 二、关于改良风俗事项。
- 三、关于寺庙僧道之管理及登记事项。
- 四、关于教会立案事项。
- 五、关于名胜古迹古物之保存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 内政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四条
- 内政部政务次长、常任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五条
- 内政部设秘书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务会识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六条
- 内政部设参事二人至四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律命令。
第十七条
- 内政部设司长六人,分掌各司事务。
第十八条
- 内政部设科长、科员各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九条
- 内政部部长为特任职,次长参事司长及秘书二人为简任职,秘书、科长为荐任职,科员为委任职。
第二十条
- 内政部设技监一人,为简任职,技正若干人,其中二人为简任职,馀荐任职,技士若干人,为委任职,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 内政部因事务上之必要时,得聘用顾问及专门人员。
第二十二条
- 内政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三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