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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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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17年5月) 國民政府內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7年12月8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12月8日
公布於民國17年12月8日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20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3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3 月 7 日 修正前[國民政府內政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20 年 4 月 4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中華民國 21 年 10 月 1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21 年 10 月 13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3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2 月 11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27 年 2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16條(立法院追認修正)
中華民國 27 年 4 月 3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2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3 日 修正第8, 12條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4 月 6 日 修正第4, 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4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0 年 8 月 9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30 年 9 月 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5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31 年 6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5 年 7 月 1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第4, 13, 18, 20至25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8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8 年 5 月 6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8 年 5 月 24 日公布5.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6 日 刪除第7條原第八條以下條次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19 日公布6.總統令公布刪除第 7 條條文;原第 8 條改為第 7 條以下條文遞改之
中華民國 4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第4, 19條
增訂第9條原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45 年 12 月 10 日公布7.總統令公布增訂第 9 條條文;並修正第 4、19 條條文;原第 9 條改為第第 10 條,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52 年 5 月 10 日 修正第4, 10, 20條
增訂第15條原第十五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52 年 5 月 22 日公布8.總統公布增訂第 15 條,原 15 條改為 16 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並修正第 4、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3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3 日公布9.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3152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6 日 修正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1 日公布10. 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4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4, 18至22條
刪除第7, 14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3 日公布11. 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2498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8~22 條條文;並刪除第 7、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7 日 修正第8, 18條
增訂第5之1, 6之1, 20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28 日公布12.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635號令公布增訂第 5-1、6-1、20-1 條條文;並修正第 8、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第8條
增訂第8之1條
中華民國 88 年 7 月 14 日公布13.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8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增訂第8之2條
刪除第12條
修正第4, 1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6 日公布14.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3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24條
增訂第8之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公布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8-3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9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1992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11, 19, 24條
增訂第8之4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公布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19、24 條條文;增訂第 8-4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23868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4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72260400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186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9 日公布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47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統計司。
  三、民政司。
  四、土地司。
  五、警政司。
  六、禮俗司。

第五條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內政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筧、決算及會計事項。
  六、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第八條

  統計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統計事項。
  二、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三、關於宗教、慈善團體及其他社會團體之統計事項。
  四、關於統計報告及材料之搜集、編製及刊行事項。
  五、關於統計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關於編輯公報及例規事項。
  七、關於其他統計事項。

第九條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特別市行政之監督事左。
  四、關於地方官吏之獎懲事項。
  五、關於選舉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七、關於徵兵及徵發事項。
  八、關於賑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項。
  九、關於國籍事項。
  十、關於移民事項。

第十條

  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之測量、調查、登記、整理事項。
  二、關於土地收用事項。
  三、關於移民殖邊事項。
  四、關於地權限制及分配事項。
  五、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六、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七、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第十一條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警察事項。
  二、關於外事警察事項。
  三、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四、關於民團事項。
  五、關於警察教育事項。
  六、關於圖書版權之登記保障及出版物之檢查事項。
  七、關於社會團體立案事項。
  八、關於禁煙事項。

第十二條

  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釐訂禮制事項。
  二、關於改良風俗事項。
  三、關於寺廟僧道之管理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教會立案事項。
  五、關於名勝古蹟古物之保存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四條

  內政部政務次長、常任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內政部設秘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識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六條

  內政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律命令。

第十七條

  內政部設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八條

  內政部設科長、科員各若干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十九條

  內政部部長為特任職,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為簡任職,秘書、科長為薦任職,科員為委任職。

第二十條

  內政部設技監一人,為簡任職,技正若干人,其中二人為簡任職,餘薦任職,技士若干人,為委任職,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時,得聘用顧問及專門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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