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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衍义补/卷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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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十九 大学衍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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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一 

○本兵之柄

《舜典》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董琮曰:“或言帝者之世详于化而略于政,王者之世详于政而略于化,虞时兵刑之官合为一而礼乐分为二,成周礼乐之官合为一而兵刑分为二,故此蛮夷猾夏亦以命皋陶。”

臣按:帝舜命皋陶作士,刑官也,而以蛮夷猾夏为言,是则后世兵官所掌之事也,岂不以兵乃刑罚之大者乎?班固作《汉书》,志刑罚而不志兵,乃杂兵于刑罚之中言之,所谓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由来者尚矣。自黄帝有涿鹿之战,颛顼有共工工之陈,唐虞之际至治之极,犹流共工、放兜、窜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藏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固有以见于此也。由是观之,有虞九官之命,惟言刑而不言兵,而兵在其中矣。

《胤征》曰:惟仲康(太康之弟)肇位四海,胤侯(胤国之侯)命掌六师。

蔡沈曰:“命掌六师,命为大司马也。仲康始即位,即命胤侯以掌六师,次年始有征羲和之命。必本始而言者,盖史臣善仲康肇位之时已能收其兵权,故羲和之征犹能自天子出也。”

林之奇曰:“仲康即位之始,即能命胤侯掌六师以收其兵权,如汉文帝入自代邸即皇帝位,夜拜宋昌为卫将军镇抚南北军之类。”

臣按:唐虞之世,兵政兼于刑官,未有专司兵政者,至是仲康始命胤侯掌六师,然则兵司之设其在有夏之世欤。前代掌兵之官无定制,五代以来虽设枢密院,然皆以文臣充,惟我圣祖开国之初首建大都督府与中书省并,其后废中书省分六部,亦分大都督府为五军,设左右都督、都督、同知、佥事各二员,其有以公、侯、伯任府事者,官与爵并入衔,其后止书其衔曰掌某府事某侯若伯,非旧制也。

《周官》曰: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

吕祖谦曰:“自夏命胤侯掌六师,举政典以誓,则邦政掌于司马旧矣。国之大事何莫非政,独戎政谓之政,何也?天下无事寓兵于农,然后赋役百为始有所施,是固政之所从出也,天下有事,举兵讨乱,邦之存亡安危系焉,其为政之大固不待论矣,此戎政所以独谓之政也。统六师而谓之平邦国,则王者用师之本旨,特欲平邦国之不平者耳。”

臣按:此条已载“正百官”下,然此复载之者,威武之道必本于兵,兵政之大者实掌于此官。窃惟唐虞之世设为九官,而独无所谓兵官者,盖是时风气初开,人心纯朴,虽有蛮夷猾夏、盗贼奸宄,特小小为害而已,然犹未至如后世之昌炽毒害,故止命刑官掌之,遇有征讨随时命官,故三苗逆命则以命掌邦土之司空,未尝特设官以掌兵政专征伐也。及得三苗,不过分比之,而其首恶亦止于窜逐之而已,非若后世犁庭扫穴而诛绝之也。夏之时始有掌六师、举政典之官,周分六典而司马居其一,为治之事无非政者,而独以统六师、平邦国为政典,则时之所尚者在兵,而政之为政莫急于兵可见矣。噫,于此可以观世变矣,然在周之世,兵犹出于农,秦汉以来兵农遂分,不可复合,世变愈趋而愈下,为治者当随时以制宜,则今日本兵柄之大臣,尤不可不得其人,自非兼资文武、通达古今,有思患豫防之心,有随机应变之智,不足以当司马之任,毋徒循资取以充位,以贻误国之祸也。

《周礼》:惟王建国,乃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

郑玄曰:“象夏所立之官。马者武也,言为武者也。夏整齐万物,天子立司马共掌邦政,政可以平诸侯、正天下。”

吕祖谦曰:“统六师而谓之平邦国,则王者用师之本旨,特欲平邦国之不平者耳,非有他求也,非济贪忿而夸武功也,所谓天讨也。”

臣按:《周礼》六官之设,皆所以佐王以治邦国也,于天官曰均、地官曰扰、春官曰和、秋官曰刑而于夏官则曰平焉。《大学》之道,其大用归于平天下,谓之平者,上下四旁均齐方正也。夫平天下固欲其均齐方正,使无一人之不得其所,然有不皆然者,必有以参错乖戾侵犯之者也,有以参错乖戾侵犯之则不平矣,故凡设官分职所以均之、扰之、和之、刑之者,皆所以平之也,其间有均之、扰之、和之、刑之而犹有不平焉者,然后属之于司马焉。先儒谓马者武也,五官所掌者皆文事,文事有所不及,于是乎治之以武焉。司马所掌者邦政,政之为言正也,所以正人之不正也,外服之诸侯、边方之夷狄,有所不正而有以悖吾之治教、干吾之刑宪,则声其罪以正之,正其不正,所以平其不平也。

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二人,军司马下大夫四人,舆司马上士八人,行司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

郑玄曰:“舆,众也。行,谓军行列也。晋作六军而有三行,取名于此。”

贾公彦曰:“此夏官史十六人、胥三十二人、徒三百二十人,与诸官异者,以大司马总六军,故独多也。”

臣按:《周礼》五官之卿,所谓大司徒、小司徒、大司寇、小司寇之外,而其官联未有以徒、寇为名者,而夏官大司马、小司马外,又有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与夫都司马、家司马焉,意者大司马与其贰掌邦政以平邦国,在天子之左右,总其大纲以佐天子,所谓国司马、公司马者也,若其用以主军赋者则谓之军,主车马者则谓之舆,主征行者则谓之行,曰两、曰都、曰家则各司其两及都、家者,其职任有大小,而其所掌之军赋皆同,非若他官所掌者各异其事,此其所以不嫌于同名也欤。

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乘陵也)弱犯寡则眚(削其四旁)之,贼贤害民则伐(声其罪以讨之)之,暴内(内暴其国)陵外(外陵诸侯)则坛(置之空地)之,野荒民散则削(削其地)之,负固(恃其险阻)不服则侵(兵加其地)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逐也)弑其君则残之,犯令(违弃上命)陵政(陵蔑王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臣按:先儒谓先王之时,其所封建以为诸侯者莫非贤也,邦国之君又安有罪恶如九伐之法所正者乎?盖先王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思患而豫防之,故制为九伐之法,其法虽具,岂尝试之哉?设之使知惧而已。是以当时之列爵分土者,咸知九伐之法其严如此,世禄承袭者保其富厚而无苟且之意,修职述守者务善其礼不为进取之计,故信义著而道化成,名器固而风俗淳,推之百世可久之道也。

大司马,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若大师(谓王自出征伐)则掌其戒令,莅(临也)大卜(卜出军吉凶),帅执事莅衅(杀牲以血涂之)(谓迁庙之主)及军器。及致,建太常(太常之旗),比(校也)军众,诛后至者。及战,巡陈视事而赏罚。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听军声者)、右秉钺(致杀伐者)以先恺(兵乐曰恺)乐献于社,若师不功(无功)则厌(厌,冠丧服也)而奉主车。

郑玄曰:“师,所谓王巡守若会同,司马起师合军以从,所以威天下行其政也。”

贾公彦曰:“大师,王亲御六军,故司马用王之太常致众,若王不亲,则司马自用大旗致之。司马当战对陈之时巡军陈,视其战功之事,知其有功无功而行赏罚也。”

臣按:王者之师非救无辜、伐有罪不轻出,盖仁者爱人,故恶人之害人,义者循理,故恶人之悖理。天下之大、兆民之众,奉一人以为君,所以安我也,必欲人人止其所、事事合乎理,然后君人之道尽,是以人之无罪而为人所害、人之有罪而逆理以行,为人上者必命将以救之伐之,若或人之众、势之大而臣下力有不及,然后亲出师以救之伐之焉。

小司马之职,掌凡小祭祀、会同、飨射、师田、丧纪,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郑玄曰:“此下脱灭,汉兴求之不得。”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

王次点曰:“三代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仪礼》吉、凶、军、宾、嘉达于天下,而军礼独藏于司马,号司马法。若国有师田之事,县师始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小司马之职掌不悉书,而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皆不备官,有事斯置,其不欲观兵盖如此。”

臣按:先儒谓《周礼》六官之中惟小司马一官职掌不悉备,而军、舆、行三司马又徒有其官名而阙其职掌,其令贡赋则为之丘、甸、县、鄙之名而以四起其数,其会卒伍则为之伍、两、军、师之名而以五起其数,其调车徒则立通、成、终、同之名而以十起其数,同此民而易其名、异其数,何其不惮烦也?夫军旅一事也,习战谓之田,军政谓之礼,大阅谓之教,设其财于九式,离其书于《仪礼》,特阙其兵马之职,屡易其军伍之名,变化出入,使民不知,盖先王以为明民以凶器危事适以成其乖争之习,所以为是藏吾用而不示民者,为虑微也。我祖宗不使天下知兵马之数亦此意也,近世乃有团营之设,何居?

《诗·六月》之三章曰:有严(威也)有翼(敬也),共(与供同)武之服(事也)。共武之服,以定王国。朱熹曰:“言将帅皆严敬以共武事也。”

臣按:先儒谓兵事莫尚于严,莫先于敬,为将必严,不严则军心不齐,为帅必敬,不敬则军事不整。严敬二字乃用师之要,夫惟将帅皆严皆敬,以共武事,此王国之所以定也。

其五章曰:文武吉甫,万邦为宪(法也)

朱熹曰:“吉甫,尹吉甫,此时大将也。非文无以附众,非武无以威敌,能文能武,则万邦以之为法矣。”

谢枋得曰:“汉唐而下,缙绅介胄分为两途,愚儒武夫各持一说,不知三代将帅必文武全才,可以为万邦之法则者也。”

臣按:所谓文者附众安民之谓,非辞章藻绘也;武者戡定祸乱之谓,非膂力技能也。有抚御之才足以附众,有制胜之术足以威敌,国家得如是之人以为将帅,尚何国威之不振而外侮之敢肆哉?夫然非但可以为一时之用,凡其所以建立设施,端可以示法于四方而贻范于来世矣。

昭公五年春,王正月,舍中军。

胡安国曰:“按左氏舍中军,卑公室也。初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三军作舍皆自三家,公不与焉,公室益卑而鲁公之兵权悉归于季氏矣。兵权有国之司命,三纲兵政之本原,书其作舍而公孙于齐、薨于干侯,定公无正,必至之理也。”

臣按:三军之制,国家兵权所系,承之天子,传之祖宗者也。今鲁国之军,其作其舍皆由臣下,而为其君者无与焉,国非其国矣。后之有天下国家者,其尚防微杜渐,毋使兵权为人所持哉。

魏置五兵尚书,五兵谓中兵、外兵、骑兵、别兵、都兵。

臣按:后世设尚书掌兵政始此。

唐制,兵部尚书一人,侍郎二人,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职方、三曰驾部、四曰库部。凡将出征,告庙授斧钺,军不从令,大将专决,还日具上其罪。凡发兵,降敕书于尚书,尚书下文符,放十人、发十马,军器出入皆不待敕,卫士番直发一人以上必覆奏。诸蕃首领至则威仪郊导。

臣按:唐人始分六部而兵部专掌兵戎之政,其属有四,宋以来因之,然皆为宰相之属。至我朝罢中书省及枢密院,而兵部始得以专达于上,盖专前代枢府之权,而尚书兵部之政仍如故。

《宋志》:枢密院佐天子执兵政,凡边防军旅之常务,与三省分班禀奏,事干国体则宰相执政官合奏。

林𬳶曰:“枢府之官自唐始,名肇于开元,官设于永泰,权重于五代,而其制至宋而始详。以东府掌文事,西府掌武事,其官有使、有副使、有佥书、有同佥书、有知院、有同知院事。”

臣按:程颐言枢密乃虚设一大事,既三省同议,其他乃有司之事、兵部尚书之职。说者谓密院与中书对立,止如参知政事与宰相分班知印,未害也。有使、有副使、有知院、有同知、有佥书,又有所谓直学士、都承旨、检详、编修,其属皆与宰属等,兵民本一而强分为二,必置一司,如是之浩繁,所谓虚设一大事也。我朝革去枢府而专以兵政归兵部,官简而职专,事权归一而体统不紊,百年以来戎政举而武备修,有以也夫。

仁宗至和中年,知谏院范镇言:“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视民之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以救民困,欲乞使中书、枢密院通知兵民财利大计,与三司量其出入制为国用。”

臣按:今制与宋异,宋以三司主财、枢密主兵,今制兵部主兵而财赋钱粮则户部所掌也,兵以御寇制乱,固不可一日无者,而兵之所以为兵者,士必食粟、马必食刍,亦岂可一日无哉?是故户、兵二部必相通融以为政,掌兵者遇有调发军马必先行文户部,会计边储之有无,储蓄既备然后师旅出焉,如是,则足食足兵而军威无有不振、武备无有不修者矣。

神宗熙宁中,监察御史里行蔡承禧言:“近命赵为安南招讨使,李宪为之副,外议皆云不自二府。”又曰:“宪所陈请多不经由二府,径批圣语下招讨使。夫王言之出,尤在谨微,其初少不留神,其后遂为故事,乐便疾于一时,忘几微于后日,一启其渐寝难改,更况于边庭休戚至重,且命大臣者所以同安危而系休戚者也,至烦莫如边镇,至重莫若将臣,而二府有不预焉,则大臣之能知其任者必皆自疑,莫敢安其处矣,既不敢安其处,则同心同德之义亏矣。大臣之罢软者必曰势位已极矣,上已为之而又以力争,则获专权之咎也;大臣之不胜其任者必曰此出于圣旨,我何预哉?是与其能者为自疑之端,不才者为容身之地,积此以往,岂国家之利耶?臣欲事无巨细,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如二府之论或有异同,陛下总揽其成,断其可否而后行,庶尽帝王容下之美,大臣无诿上之咎。”

臣按:命将,国家之大事,必责成于本兵柄之大臣,使之广询博访,必得其人果可当大事者然后用之,人君于凡百司众职犹不可任其己意、用其私人,矧出师命将,人之生死所系、国之安危所关,而可以轻用其人乎?夫用其人且不可,而又惟其言之是信,而使之得假上语以行之,尤不可也。

范祖禹言於哲宗曰:“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兵之重,京师之兵总于将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上下相维,不可专制,此所以无兵变也。”

臣按:我朝革去枢密院,设五军都督府分掌军旅,则兵权散主而无自专之患,而凡宋元以来枢密之任一归于兵部焉,所谓上下相维,文武相制,处置之善,行之万世而无弊者也。

以上本兵之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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