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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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全国性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布

1999年12月20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是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项基本制度的宪制性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所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均须以《基本法》为依据,故有必要将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文件,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有关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均直接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运作,并为体现主权的国家行为,将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命令公布下列法律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海关的决定》;

十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十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机构的徽记、印章、旗帜问题的决定》;

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决定》;

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二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确认和缺额补充的决定》;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市政机构问题的决定》;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安排的有关事项》;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具体产生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长官公告,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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