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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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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全國性法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公佈

1999年12月20日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是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基本制度的憲制性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後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均須以《基本法》為依據,故有必要將其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文件,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有關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範性文件,均直接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運作,並為體現主權的國家行為,將其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命令公佈下列法律及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決定》;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規則》;

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澳門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公元2000年澳門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海關的決定》;

十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

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置的意見》;

十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機構的徽記、印章、旗幟問題的決定》;

十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

十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

十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

二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對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的議員過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確認和缺額補充的決定》;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市政機構問題的決定》;

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

二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二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

二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二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舉安排的有關事項》;

二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名單》;

二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

二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具體產生辦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行政長官公告,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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