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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6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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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2019) 联合国安理会第2467(2019)号决议
S/RES/2467(2019)
2019年4月23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68(2019)
本作品收录于《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19年决议

第8514次会议以1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中国、俄罗斯联邦)通过

联合国 S/RES/2467 (2019)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3 April 2019

第2467(2019)号决议

2019年4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8514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致力于继续全面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号决议和相关的安理会主席声明,并进一步强调,唯有专注致力于确保妇女参与以及保护和促进人权,始终如一地支持妇女更多参与各级决策,才能消除顽固存在的执行障碍,

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承诺,重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的义务,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

还回顾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规定的适用于武装冲突各方的义务,

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

铭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宪章》为安全理事会规定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认识到各国根据国际法规定负有尊重和保障本国境内和受本国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这一首要责任,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确保平民得到保护的首要责任,

申明会员国在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各项决议的规定方面的首要作用以及联合国实体和区域组织在此方面的重要辅助作用,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19年3月29日的报告(S/2019/280),仍深为关切应对和消除武装冲突局势中性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问题进展缓慢,并注意到如秘书长报告所述,在世界各地,武装冲突期间和之后均有性暴力发生,

确认1325(2000)号决议通过二十周年的重要意义,确认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执行取得进展,有机会且有必要加大执行力度,仍深为关切妇女在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许多正式进程和机构中常常代表权不足,妇女在与政治、和平与安全有关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中担任高级职位的人数相对较少,这些机构缺乏对性别问题充分敏感的人道主义对策及对妇女领导作用的支持,对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供资不足,由此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表示深为关切妇女和女童在武装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遭受各种威胁及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认识到妇女和女童在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尤为面临风险,往往成为特定目标并面临更大的暴力风险,

强调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能对于预防和应对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至关重要,妇女和女童的安全和增强权能对于她们切实参与和平进程、预防冲突和重建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正如以往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所有决议所反映的那样,妇女的保护和参与这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认识到武装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由于妇女和女童面临的歧视、妇女在决策和领导角色中的代表权不足、歧视性法律的影响、现有法律的执行和适用存在性别偏见、有害的社会规范和做法、结构性不平等以及社会中对妇女或性别角色的歧视性看法和幸存者没有机会获得服务等因素而尤其严重,还申明必须消除针对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上述根源和其他根源,促进性别平等,以此作为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部分工作,

认识到冲突中性暴力是在一系列相互关联和反复发生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情况下发生,并认识到冲突还加剧了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的发生频率和残暴程度,

认识到国家在消除武装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根源方面拥有自主权和负有责任,还认识到坚持大力起诉性暴力罪行对于阻遏和预防至关重要,同样至关重要的是必须驳斥这样的看法,即武装冲突中性暴力是一种文化现象或是战争的必然结果或是一种较轻的罪行,

重申文职和军事领导人需表现出防止性暴力行为和切实追究此类行为责任的决心和政治意愿,重申对于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罪行不作为和有罪不罚可能会发出容忍此类罪行发生这样一个信息,

回顾各国有责任消除有罪不罚现象,起诉应对针对平民实施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承担责任者,在此方面关切地注意到,只有为数非常有限的施行性暴力者被绳之以法,同时认识到,国家司法系统在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可能严重被削弱,

注意到联合国调查委员会和联合国实况调查团在适当和相关情况下是核查和调查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根据各自任务规定提出建议以推进问责、伸张正义和保护幸存者及根据各自任务规定及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与各基金和机构合作提供专门的多部门服务的机制,

认识到在预防和应对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时需要采取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还认识到性暴力幸存者需不受歧视地有机会获得尽可能充分的医疗和心理社会等服务,需免遭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关于受害者待遇的义务可能构成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再次深表遗憾的是,武装冲突局势中绝大多数伤亡者仍然是平民,严重关切地回顾指出,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助长武装冲突,在人权、人道主义、发展和社会经济方面产生有害后果,特别是对武装冲突中平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尤其加剧冲突中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加剧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肯定武器贸易条约》获得通过,注意到《条约》第7(4)条规定,出口武器的缔约国应考虑到条约涵盖的常规武器或物项被用于实施或帮助实施严重的性别暴力行为或严重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风险,

认识到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与包括所谓的“冲突矿物”在内的自然资源非法贸易之间的联系,还认识到私营部门行为体需确保为生产流程购置材料所付资金不被用于资助使冲突持续和在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实施性暴力的武装团体,

回顾包括妇女领袖和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对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重要贡献,包括预防和应对冲突中的性暴力,申明他们必须持续互动和切实参与和平进程,仍深为关切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施加各种威胁、攻击和限制,有损他们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的能力,

重申根据《宪章》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欢迎会员国并确认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努力在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包括制定行动计划和其他规划框架,配之以充足资源,鼓励会员国继续落实这一执行工作,包括为此加强监测、评价和协调,

1. 再次要求武装冲突各方立即彻底停止一切性暴力行为,再次呼吁这些当事方作出和履行有时限和具体的打击性暴力的承诺,其中除其他外,应包括:通过指挥系统发布明确命令和制定行为守则以禁止性暴力,建立相关的实施程序,以确保对违反这些命令的行为追究责任,各个指挥官作出承诺,调查所有可信的指控,包括根据相关联合国实体报告的信息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允许不受阻碍地进入各当事方控制下的地区进行监测及提供服务和人道主义援助;

2. 欢迎秘书长、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法治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专家组、妇女保护顾问和联合国其他相关实体努力争取冲突各方作出有时限的承诺和制定执行计划,以防止和处理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一切行为和形式的性暴力,鼓励酌情指定高级别文职、军事和警察协调人,负责这些承诺的履行,并指出秘书长应在关于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年度报告中妥善考虑到上述承诺的持续履行情况,鼓励采取更系统的办法和加快这些努力,并欢迎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这方面情况;

3. 鼓励国家当局在这方面加强立法,加强追究性暴力行为的责任,强调指出会员国的国内调查和司法系统在防止和消除冲突中性暴力并确保追究责任人责任方面的关键作用,包括第1888号决议所设法治和性暴力问题专家组在内的联合国相关实体支持国家当局在这方面的努力;

4. 确认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非正式专家组的工作,如第2242号决议所表述的那样,表示打算审议其信息、分析和建议,肯定妇女署在此方面的重要作用,强调武装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及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其他方面应继续在此论坛内予以处理;

5. 重申深为关切的是,尽管安理会一再谴责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尽管安理会多次要求武装冲突各方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但此类行为仍继续发生且往往不受惩处,而且在一些情况中甚至变成了有计划和广泛的做法,其凶残程度骇人听闻;为此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并与所有合适的联合国实体以及会员国和其他相关专家密切磋商,在下次提交安理会的关于第1820(2008)1888(2009)1960(2010)2106(2013)号决议和本决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中纳入执行差距评估,并就安全理事会如何加强和监测冲突各方履行相关承诺及联合国如何更好地支持地方、国家和区域努力回应冲突中性暴力行为幸存者的需要提出建议;

6.秘书长和相关联合国实体进一步加强第1960(2010)号决议作出的对与冲突有关性暴力问题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安排,包括对武装冲突中、冲突后局势中和与执行第1888(2009)号决议有关的其他局势中的强奸行为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并酌情考虑确保这些安排处理把性暴力用作战术和用作恐怖主义策略的问题,以期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提供关于冲突各方执行本决议第1段情况的信息;

7. 重申监测、分析和报告安排需要充分尊重根据安全理事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决议落实的监测和报告机制的完整性和特殊性,再次请秘书长继续确保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与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之间各项工作充分透明、合作和协调开展;

8. 鼓励联合国相关授权机构酌情在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独立调查实体等机构时确保在所设机构的任务规定和职权范围中纳入处理武装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的相关考虑因素,秘书长酌情确保这些机构具有并实际可用处理这些问题的能力和相关专长,为此鼓励使用具有相关专长的现有调查员名册,并强调记录和调查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的所有工作都应考虑到幸存者的具体需要,妥为协调,尊重幸存者的安全、机密和知情同意,保持独立和公正,强调监测和调查战略应与向幸存者提供服务的专门多部门转交处理渠道衔接;

9. 鼓励继续加大力度监测和记录武装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问题,呼吁采取更系统、可靠和严格且不使幸存者面临风险的办法收集关于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的准确、可靠、及时和按性别分列的信息,作为监测和记录工作的组成部分;

10. 敦促现有各制裁委员会在相关指认标准范围内并根据本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对在冲突中实施和指示实施性暴力行为者进行定向制裁,重申打算在对武装冲突局势采取或延长定向制裁时,考虑列入与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有关的指认标准;

11. 鼓励秘书长确保各制裁委员会的专家组和各类监测组按任务规定包含具有性暴力和性别问题方面专门能力的成员,并在这些专家组和监测组提交各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中列入关于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事件、模式、趋势和施暴者的信息;

12. 促请所有维持和平特派团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特派团和联合国实体,尤其是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分享所有与性暴力有关的信息,包括通过各制裁委员会的监测组和专家组分享信息,还促请它们加强这方面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13. 确认有必要将预防、应对和消除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行为和解决其根源等内容纳入所有相关决议,包括为此而在批准和平特派团任务授权和延长任务期限时纳入业务规定;表示打算更好地利用对冲突地区的定期实地访问,组织与当地妇女和实地妇女组织的互动会议,了解武装冲突地区妇女的关切和需求;就预防和应对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酌情与国家当局互动沟通,并与受害者、受影响社区和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进行接触;

14. 促请会员国在司法部门改革的努力中,按照国际法规定的公平审判保障措施,加强关于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行为的立法、调查和起诉,其中可包括颁布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法(如果尚未制定相关法律),酌情为幸存者提供法律援助,酌情建立负责处理此类罪行的专门警察部队和法院,消除受害者伸张正义面临的程序障碍,例如提出申诉的时限限制、歧视受害者作为证人和投诉人的确证要求、执法人员在司法和其他程序中排除或质疑受害者证词的做法以及非公开开庭设施的缺乏;鼓励有关会员国酌情利用第1888(2009)号决议所设联合国专家组在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战略领导下的专门能力来加强法治,并加强文职和军事司法系统处理武装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的能力,以此作为广泛地努力加强防止有罪不罚现象的体制保障的部分工作;

15. 敦促会员国通过迅速调查、起诉和惩罚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人及酌情补偿受害者等途径,增强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行为受害者、包括暴力行为特别针对的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的能力,知悉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性和性别相关罪行纳入国际关切的最严重罪行之列,注意到由于国际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国家法院专门法庭开展的工作,打击国际关切的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最严重罪行不受惩罚现象的工作得到加强,重申打算继续大力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通过适当手段追究责任;

16. 鼓励会员国采取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预防和应对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确保预防和应对举措是非歧视性和针对具体情况的,尊重权利并优先考虑幸存者、包括尤为弱势或可能成为特定目标的群体的需要,特别是卫生、教育和参与等方面的需要,为此,安理会:

a. 促请所有会员国确保各自国家的冲突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幸存者不受任何歧视地获得其特殊需要所要求的照顾;

b. 注意到武装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与艾滋病毒感染的联系以及艾滋病毒与艾滋病对妇女和女童的尤其严重负担,成为性别平等的持续障碍和挑战;

c. 鼓励国家和地方两级领导人,酌情包括社区、宗教和传统领袖(如果有的话)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在社区内倡导打击冲突中性暴力行为,避免幸存者及其家庭被边缘化和污名化,协助幸存者及其子女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并应对这些罪行不受惩罚的问题;

d. 鼓励有关会员国确保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幸存者有机会充分切实参与过渡期正义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参与决策,认识到妇女的领导和参与将使过渡期正义成果更有可能构成受害者所界定的有效补救办法,并对重要的关联因素作出回应;

17. 回顾国际法中关于人权遭侵犯而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适用规定,促请会员国向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受害者提供这种有效的补救和援助,并鼓励会员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适当考虑设立一个幸存者基金;

18. 认识到因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而怀孕的妇女和女童,包括选择成为母亲的妇女和女童,可能有不同和特殊的需求,注意到妇女、女童及因其遭受冲突中性暴力而生下的子女往往面临相互关联、特有、有时危及生命和持久的风险和伤害,包括经济和社会边缘化、身心伤害、没有国籍、遭到歧视和缺乏获得赔偿的机会;敦促各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适用义务,在国家立法中承认受武装冲突中性暴力影响的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包括妇女、女童及因其遭受冲突中性暴力而生下的子女,还请秘书长在两年内、至迟于2021年底就这些问题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并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就该事项与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其他相关联合国实体合作;

19. 认识到支持和促进民间社会,特别是支持和促进地方、基层和妇女领导的组织、宗教和社区领袖、女童领导和青年领导的组织,对于所有预防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支持社区动员运动,以帮助将性暴力的耻辱从受害者转移到施暴者身上,并在国家安全存在薄弱的地方促进社区成员之间的团结;

20. 鼓励有关会员国和相关联合国实体支持妇女领导和幸存者领导的组织的能力建设,建设民间社会团体的能力,以加强社区一级防止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的非正式保护机制,更多地支持妇女积极切实参与和平进程,以加强性别平等、增强妇女权能和保护妇女,将此作为预防冲突的一种手段;

21. 欢迎民间社会妇女定期通报情况,特别是在针对具体国家的会议上通报情况,使安理会了解冲突国家的状况,包括与性暴力有关的情况,促请各国谴责针对民间社会和报道冲突中性暴力行为并在改变对结构性性别不平等和歧视等性暴力根源的普遍看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的记者的歧视、骚扰和暴力侵害行为,并制定和实施保护他们和使其能够开展工作的措施;

22. 秘书长确保及时向相关联合国和平行动部署妇女保护顾问,特别是高级别的妇女保护顾问,确保他们能够直接接触这些和平行动的高级领导,并在所有令人关切的有关局势中与联合国驻地和人道主义协调员办事处直接接触,就本决议和安全理事会关于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其他决议的业务规定的执行情况向联合国高级领导层提供咨询,包括与冲突各方互动以争取后者作出有时限的承诺,以及建立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安排并使其得以运作,表示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性别均等战略;

23. 重申打算在确定联合国特派团的任务规定和延长其任务期限时,列入关于通过酌情任命性别平等问题顾问等方式在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规定,还表示打算列入有关规定,以促进妇女在以下方面实现充分切实的参与并得到保护:选举筹备和政治进程、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安全部门和司法改革,以及属于特派团规定任务的更广泛的冲突后重建进程;

24. 确认联合国维和特遣队在防止性暴力方面的作用,在这方面要求在针对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特遣队的部署前培训和特派团内培训中纳入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的培训,并鼓励将能否做到这点纳入用于评估部队和警察的业绩和行动准备标准之中;

25. 欢迎秘书长决定禁止其关于冲突中性暴力问题以及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附件中一再列名的所有国家行为体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敦促目前被列名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停止这类侵犯和施暴行为,并根据本决议第1段迅速执行行动计划,从而避免被中止参加和平行动;

26. 促请会员国和联合国支持受影响国家在安全部门改革进程中处理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包括加强军事架构处理和预防与性暴力有关的犯罪的能力,并通过审查落实保障措施,防止在安全部队中招募、留用或提拔确信涉嫌实施性暴力相关犯罪的个人;鼓励会员国促进妇女有平等机会担任国家警察部门和其他安全部门的各级职位;鼓励受权处理安全部门改革问题的联合国各实体将处理性暴力问题的专门能力纳入实地行动,并确保这些考虑因素反映在其方案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资源配置中;

27. 鼓励会员国在秘书长和相关联合国实体的协助下,确保将性别问题分析和培训纳入国家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包括确保曾与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妇女以及前战斗人员能够获得医治心理创伤服务、参与重新融入社会和重返社会举措;在这方面重申需要为驻扎营地的妇女以及在驻扎营地附近和回返社区的平民建立保护机制;

28. 强调指出,冲突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可能是被指认为恐怖主义团体的某些武装冲突当事方包括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战略目标和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并被它们当作一种策略使用,因此申明被指认为恐怖主义团体的某些武装冲突当事方包括非国家武装团体实施的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应有机会获得国家救济和赔偿方案的帮助以及保健、心理社会护理、安全住所、生计支助和法律援助,申明所提供的服务应包括向因遭受冲突中性暴力而生下子女的妇女以及可能在拘留等环境中成为冲突中性暴力受害者的男子和男童提供服务;这些服务应有助于消除与这类罪行相联系的社会文化污名,促进康复和重返社会工作;

29.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在其现有任务范围内并在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的政策指导下,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根据第2242(2015)号决议与妇女署以及与其他有关实体密切合作,继续酌情在反恐执行局的国家评估中纳入资料,说明会员国为解决贩运人口问题所作的努力,说明贩运人口问题与恐怖主义团体作为战略目标和意识形态一部分所实施以及被指认为恐怖主义团体的某些武装冲突当事方包括非国家武装团体作为一种策略使用而实施的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之间的联系;

30. 促请冲突各方确保停火与和平协定载有条款,规定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是一种违禁行为,特别是在关于脱离接触的条款中对此作出规定,进一步确保妇女出席并切实参与政治谈判前和谈判进程;强调指出在解决冲突进程中,必须将性暴力犯罪排除在大赦和豁免规定之外;

31. 确认流离失所者面临更高且更为具体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风险,包括武装冲突中性暴力风险,且他们在获得支助服务方面存在障碍,确认根据适用的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权法,为了确定庇护或难民地位资格,武装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可能构成一种与性别有关的迫害形式;鼓励会员国考虑为幸存者提供重新安置或就地安置的支助,采取措施减轻性暴力风险,为幸存者提供服务,并向他们提供为今后的问责进程记录案情的选择;

32. 注意到武装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尤为严重,又确认男子和男童也是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的目标,包括在拘留环境和与武装团体有关联的环境之中;敦促会员国保护男子和男童受害者,为此加强政策,为男性幸存者提供适当的应对方案,并驳斥男性不易受此类暴力侵害的文化观念;还请与冲突有关性暴力问题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安排更加一致地注重针对受所有令人关切局势影响的所有人包括男子和男童的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行为的性别特殊性;

33. 欢迎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努力处理和消除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并在这方面向会员国提供支持,鼓励它们继续这些努力;

34. 确认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作为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主持的机构间协调论坛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发挥的作用,鼓励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修订和继续制定创新的业务工具和指导意见;

35. 促请所有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和民间社会行为体在第1325号决议通过20周年之前作出承诺,以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并确保这些承诺对执行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产生切实影响,并便于更大力跟进执行情况,此外还鼓励会员国通过和定期更新国家行动计划并充分供资,以推进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

36. 秘书长继续就第1820(2008)1888(2009)1960(2010)2106(2013)号决议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安理会提交年度报告,还请秘书长按任务规定在其冲突分析中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分析,并在提交安理会的报告中继续列入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有关的各项问题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包括关于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问题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3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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