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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46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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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2019) 聯合國安理會第2467(2019)號決議
S/RES/2467(2019)
2019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68(2019)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19年決議

第8514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聯合國 S/RES/2467 (2019)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3 April 2019

第2467(2019)號決議

2019年4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851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致力於繼續全面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號決議和相關的安理會主席聲明,並進一步強調,唯有專注致力於確保婦女參與以及保護和促進人權,始終如一地支持婦女更多參與各級決策,才能消除頑固存在的執行障礙,

回顧北京宣言》和《行動綱要》的承諾,重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締約國的義務,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這些文書的國家考慮批准或加入,

還回顧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規定的適用於武裝衝突各方的義務,

注意到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關於婦女在預防衝突、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的作用的第30號一般性建議,

銘記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及《憲章》為安全理事會規定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認識到各國根據國際法規定負有尊重和保障本國境內和受本國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這一首要責任,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確保平民得到保護的首要責任,

申明會員國在全面執行安全理事會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各項決議的規定方面的首要作用以及聯合國實體和區域組織在此方面的重要輔助作用,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19年3月29日的報告(S/2019/280),仍深為關切應對和消除武裝衝突局勢中性暴力、特別是針對婦女和兒童的性暴力問題進展緩慢,並注意到如秘書長報告所述,在世界各地,武裝衝突期間和之後均有性暴力發生,

確認1325(2000)號決議通過二十周年的重要意義,確認婦女與和平與安全議程的執行取得進展,有機會且有必要加大執行力度,仍深為關切婦女在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有關的許多正式進程和機構中常常代表權不足,婦女在與政治、和平與安全有關的國家、區域和國際機構中擔任高級職位的人數相對較少,這些機構缺乏對性別問題充分敏感的人道主義對策及對婦女領導作用的支持,對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供資不足,由此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表示深為關切婦女和女童在武裝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遭受各種威脅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認識到婦女和女童在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尤為面臨風險,往往成為特定目標並面臨更大的暴力風險,

強調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權能對於預防和應對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至關重要,婦女和女童的安全和增強權能對於她們切實參與和平進程、預防衝突和重建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正如以往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所有決議所反映的那樣,婦女的保護和參與這兩者密不可分、相輔相成,

認識到武裝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對婦女和女童的影響由於婦女和女童面臨的歧視、婦女在決策和領導角色中的代表權不足、歧視性法律的影響、現有法律的執行和適用存在性別偏見、有害的社會規範和做法、結構性不平等以及社會中對婦女或性別角色的歧視性看法和倖存者沒有機會獲得服務等因素而尤其嚴重,還申明必須消除針對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性暴力上述根源和其他根源,促進性別平等,以此作為預防衝突、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部分工作,

認識到衝突中性暴力是在一系列相互關聯和反覆發生的暴力侵害婦女和女童行為的情況下發生,並認識到衝突還加劇了其他形式的性別暴力的發生頻率和殘暴程度,

認識到國家在消除武裝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根源方面擁有自主權和負有責任,還認識到堅持大力起訴性暴力罪行對於阻遏和預防至關重要,同樣至關重要的是必須駁斥這樣的看法,即武裝衝突中性暴力是一種文化現象或是戰爭的必然結果或是一種較輕的罪行,

重申文職和軍事領導人需表現出防止性暴力行為和切實追究此類行為責任的決心和政治意願,重申對於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罪行不作為和有罪不罰可能會發出容忍此類罪行發生這樣一個信息,

回顧各國有責任消除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針對平民實施的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承擔責任者,在此方面關切地注意到,只有為數非常有限的施行性暴力者被繩之以法,同時認識到,國家司法系統在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可能嚴重被削弱,

注意到聯合國調查委員會和聯合國實況調查團在適當和相關情況下是核查和調查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根據各自任務規定提出建議以推進問責、伸張正義和保護倖存者及根據各自任務規定及在現有資源範圍內與各基金和機構合作提供專門的多部門服務的機制,

認識到在預防和應對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時需要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還認識到性暴力倖存者需不受歧視地有機會獲得儘可能充分的醫療和心理社會等服務,需免遭酷刑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違反關於受害者待遇的義務可能構成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再次深表遺憾的是,武裝衝突局勢中絕大多數傷亡者仍然是平民,嚴重關切地回顧指出,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助長武裝衝突,在人權、人道主義、發展和社會經濟方面產生有害後果,特別是對武裝衝突中平民安全產生不利影響,包括尤其加劇衝突中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暴力,加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肯定武器貿易條約》獲得通過,注意到《條約》第7(4)條規定,出口武器的締約國應考慮到條約涵蓋的常規武器或物項被用於實施或幫助實施嚴重的性別暴力行為或嚴重的暴力侵害婦女和兒童行為的風險,

認識到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與包括所謂的「衝突礦物」在內的自然資源非法貿易之間的聯繫,還認識到私營部門行為體需確保為生產流程購置材料所付資金不被用於資助使衝突持續和在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實施性暴力的武裝團體,

回顧包括婦女領袖和婦女組織在內的民間社會對預防衝突、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重要貢獻,包括預防和應對衝突中的性暴力,申明他們必須持續互動和切實參與和平進程,仍深為關切對民間社會組織的工作施加各種威脅、攻擊和限制,有損他們為國際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的能力,

重申根據《憲章》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歡迎會員國並確認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努力在區域、國家和地方各級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各項決議,包括制定行動計劃和其他規劃框架,配之以充足資源,鼓勵會員國繼續落實這一執行工作,包括為此加強監測、評價和協調,

1. 再次要求武裝衝突各方立即徹底停止一切性暴力行為,再次呼籲這些當事方作出和履行有時限和具體的打擊性暴力的承諾,其中除其他外,應包括:通過指揮系統發布明確命令和制定行為守則以禁止性暴力,建立相關的實施程序,以確保對違反這些命令的行為追究責任,各個指揮官作出承諾,調查所有可信的指控,包括根據相關聯合國實體報告的信息進行調查和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允許不受阻礙地進入各當事方控制下的地區進行監測及提供服務和人道主義援助;

2. 歡迎秘書長、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法治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專家組、婦女保護顧問和聯合國其他相關實體努力爭取衝突各方作出有時限的承諾和制定執行計劃,以防止和處理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一切行為和形式的性暴力,鼓勵酌情指定高級別文職、軍事和警察協調人,負責這些承諾的履行,並指出秘書長應在關於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年度報告中妥善考慮到上述承諾的持續履行情況,鼓勵採取更系統的辦法和加快這些努力,並歡迎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這方面情況;

3. 鼓勵國家當局在這方面加強立法,加強追究性暴力行為的責任,強調指出會員國的國內調查和司法系統在防止和消除衝突中性暴力並確保追究責任人責任方面的關鍵作用,包括第1888號決議所設法治和性暴力問題專家組在內的聯合國相關實體支持國家當局在這方面的努力;

4. 確認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問題非正式專家組的工作,如第2242號決議所表述的那樣,表示打算審議其信息、分析和建議,肯定婦女署在此方面的重要作用,強調武裝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及婦女與和平與安全議程的所有其他方面應繼續在此論壇內予以處理;

5. 重申深為關切的是,儘管安理會一再譴責武裝衝突局勢中針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行為,包括性暴力行為,儘管安理會多次要求武裝衝突各方立即停止此類行為,但此類行為仍繼續發生且往往不受懲處,而且在一些情況中甚至變成了有計劃和廣泛的做法,其兇殘程度駭人聽聞;為此秘書長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並與所有合適的聯合國實體以及會員國和其他相關專家密切磋商,在下次提交安理會的關於第1820(2008)1888(2009)1960(2010)2106(2013)號決議和本決議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中納入執行差距評估,並就安全理事會如何加強和監測衝突各方履行相關承諾及聯合國如何更好地支持地方、國家和區域努力回應衝突中性暴力行為倖存者的需要提出建議;

6.秘書長和相關聯合國實體進一步加強第1960(2010)號決議作出的對與衝突有關性暴力問題的監測、分析和報告安排,包括對武裝衝突中、衝突後局勢中和與執行第1888(2009)號決議有關的其他局勢中的強姦行為的監測、分析和報告,並酌情考慮確保這些安排處理把性暴力用作戰術和用作恐怖主義策略的問題,以期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提供關於衝突各方執行本決議第1段情況的信息;

7. 重申監測、分析和報告安排需要充分尊重根據安全理事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落實的監測和報告機制的完整性和特殊性,再次請秘書長繼續確保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與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之間各項工作充分透明、合作和協調開展;

8. 鼓勵聯合國相關授權機構酌情在設立調查委員會和獨立調查實體等機構時確保在所設機構的任務規定和職權範圍中納入處理武裝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的相關考慮因素,秘書長酌情確保這些機構具有並實際可用處理這些問題的能力和相關專長,為此鼓勵使用具有相關專長的現有調查員名冊,並強調記錄和調查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的所有工作都應考慮到倖存者的具體需要,妥為協調,尊重倖存者的安全、機密和知情同意,保持獨立和公正,強調監測和調查戰略應與向倖存者提供服務的專門多部門轉交處理渠道銜接;

9. 鼓勵繼續加大力度監測和記錄武裝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問題,呼籲採取更系統、可靠和嚴格且不使倖存者面臨風險的辦法收集關於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的準確、可靠、及時和按性別分列的信息,作為監測和記錄工作的組成部分;

10. 敦促現有各制裁委員會在相關指認標準範圍內並根據本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對在衝突中實施和指示實施性暴力行為者進行定向制裁,重申打算在對武裝衝突局勢採取或延長定向制裁時,考慮列入與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為有關的指認標準;

11. 鼓勵秘書長確保各制裁委員會的專家組和各類監測組按任務規定包含具有性暴力和性別問題方面專門能力的成員,並在這些專家組和監測組提交各委員會的報告和建議中列入關於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事件、模式、趨勢和施暴者的信息;

12. 促請所有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的聯合國特派團和聯合國實體,尤其是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分享所有與性暴力有關的信息,包括通過各制裁委員會的監測組和專家組分享信息,還促請它們加強這方面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13. 確認有必要將預防、應對和消除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行為和解決其根源等內容納入所有相關決議,包括為此而在批准和平特派團任務授權和延長任務期限時納入業務規定;表示打算更好地利用對衝突地區的定期實地訪問,組織與當地婦女和實地婦女組織的互動會議,了解武裝衝突地區婦女的關切和需求;就預防和應對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酌情與國家當局互動溝通,並與受害者、受影響社區和包括婦女組織在內的民間社會進行接觸;

14. 促請會員國在司法部門改革的努力中,按照國際法規定的公平審判保障措施,加強關於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行為的立法、調查和起訴,其中可包括頒布受害者和證人保護法(如果尚未制定相關法律),酌情為倖存者提供法律援助,酌情建立負責處理此類罪行的專門警察部隊和法院,消除受害者伸張正義面臨的程序障礙,例如提出申訴的時限限制、歧視受害者作為證人和投訴人的確證要求、執法人員在司法和其他程序中排除或質疑受害者證詞的做法以及非公開開庭設施的缺乏;鼓勵有關會員國酌情利用第1888(2009)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專家組在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戰略領導下的專門能力來加強法治,並加強文職和軍事司法系統處理武裝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的能力,以此作為廣泛地努力加強防止有罪不罰現象的體制保障的部分工作;

15. 敦促會員國通過迅速調查、起訴和懲罰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人及酌情補償受害者等途徑,增強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行為受害者、包括暴力行為特別針對的婦女和女童訴諸司法的能力,知悉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性和性別相關罪行納入國際關切的最嚴重罪行之列,注意到由於國際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國家法院專門法庭開展的工作,打擊國際關切的侵害婦女和女童的最嚴重罪行不受懲罰現象的工作得到加強,重申打算繼續大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並通過適當手段追究責任;

16. 鼓勵會員國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預防和應對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確保預防和應對舉措是非歧視性和針對具體情況的,尊重權利並優先考慮倖存者、包括尤為弱勢或可能成為特定目標的群體的需要,特別是衛生、教育和參與等方面的需要,為此,安理會:

a. 促請所有會員國確保各自國家的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倖存者不受任何歧視地獲得其特殊需要所要求的照顧;

b. 注意到武裝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與艾滋病毒感染的聯繫以及艾滋病毒與艾滋病對婦女和女童的尤其嚴重負擔,成為性別平等的持續障礙和挑戰;

c. 鼓勵國家和地方兩級領導人,酌情包括社區、宗教和傳統領袖(如果有的話)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在社區內倡導打擊衝突中性暴力行為,避免倖存者及其家庭被邊緣化和污名化,協助倖存者及其子女重新融入社會和經濟,並應對這些罪行不受懲罰的問題;

d. 鼓勵有關會員國確保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倖存者有機會充分切實參與過渡期正義進程的所有階段,包括參與決策,認識到婦女的領導和參與將使過渡期正義成果更有可能構成受害者所界定的有效補救辦法,並對重要的關聯因素作出回應;

17. 回顧國際法中關於人權遭侵犯而獲得有效補救的權利的適用規定,促請會員國向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受害者提供這種有效的補救和援助,並鼓勵會員國和其他相關行為體適當考慮設立一個倖存者基金;

18. 認識到因武裝衝突中性暴力而懷孕的婦女和女童,包括選擇成為母親的婦女和女童,可能有不同和特殊的需求,注意到婦女、女童及因其遭受衝突中性暴力而生下的子女往往面臨相互關聯、特有、有時危及生命和持久的風險和傷害,包括經濟和社會邊緣化、身心傷害、沒有國籍、遭到歧視和缺乏獲得賠償的機會;敦促各國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適用義務,在國家立法中承認受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影響的所有人的平等權利,包括婦女、女童及因其遭受衝突中性暴力而生下的子女,還請秘書長在兩年內、至遲於2021年底就這些問題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並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就該事項與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和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合作;

19. 認識到支持和促進民間社會,特別是支持和促進地方、基層和婦女領導的組織、宗教和社區領袖、女童領導和青年領導的組織,對於所有預防和應對工作的重要性;同時支持社區動員運動,以幫助將性暴力的恥辱從受害者轉移到施暴者身上,並在國家安全存在薄弱的地方促進社區成員之間的團結;

20. 鼓勵有關會員國和相關聯合國實體支持婦女領導和倖存者領導的組織的能力建設,建設民間社會團體的能力,以加強社區一級防止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的非正式保護機制,更多地支持婦女積極切實參與和平進程,以加強性別平等、增強婦女權能和保護婦女,將此作為預防衝突的一種手段;

21. 歡迎民間社會婦女定期通報情況,特別是在針對具體國家的會議上通報情況,使安理會了解衝突國家的狀況,包括與性暴力有關的情況,促請各國譴責針對民間社會和報道衝突中性暴力行為並在改變對結構性性別不平等和歧視等性暴力根源的普遍看法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的記者的歧視、騷擾和暴力侵害行為,並制定和實施保護他們和使其能夠開展工作的措施;

22. 秘書長確保及時向相關聯合國和平行動部署婦女保護顧問,特別是高級別的婦女保護顧問,確保他們能夠直接接觸這些和平行動的高級領導,並在所有令人關切的有關局勢中與聯合國駐地和人道主義協調員辦事處直接接觸,就本決議和安全理事會關於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其他決議的業務規定的執行情況向聯合國高級領導層提供諮詢,包括與衝突各方互動以爭取後者作出有時限的承諾,以及建立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監測、分析和報告安排並使其得以運作,表示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的性別均等戰略;

23. 重申打算在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規定和延長其任務期限時,列入關於通過酌情任命性別平等問題顧問等方式在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的規定,還表示打算列入有關規定,以促進婦女在以下方面實現充分切實的參與並得到保護:選舉籌備和政治進程、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安全部門和司法改革,以及屬於特派團規定任務的更廣泛的衝突後重建進程;

24. 確認聯合國維和特遣隊在防止性暴力方面的作用,在這方面要求在針對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特遣隊的部署前培訓和特派團內培訓中納入關於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問題的培訓,並鼓勵將能否做到這點納入用於評估部隊和警察的業績和行動準備標準之中;

25. 歡迎秘書長決定禁止其關於衝突中性暴力問題以及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件中一再列名的所有國家行為體參與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敦促目前被列名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停止這類侵犯和施暴行為,並根據本決議第1段迅速執行行動計劃,從而避免被中止參加和平行動;

26. 促請會員國和聯合國支持受影響國家在安全部門改革進程中處理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包括加強軍事架構處理和預防與性暴力有關的犯罪的能力,並通過審查落實保障措施,防止在安全部隊中招募、留用或提拔確信涉嫌實施性暴力相關犯罪的個人;鼓勵會員國促進婦女有平等機會擔任國家警察部門和其他安全部門的各級職位;鼓勵受權處理安全部門改革問題的聯合國各實體將處理性暴力問題的專門能力納入實地行動,並確保這些考慮因素反映在其方案活動的業務指導和資源配置中;

27. 鼓勵會員國在秘書長和相關聯合國實體的協助下,確保將性別問題分析和培訓納入國家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包括確保曾與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婦女以及前戰鬥人員能夠獲得醫治心理創傷服務、參與重新融入社會和重返社會舉措;在這方面重申需要為駐紮營地的婦女以及在駐紮營地附近和回返社區的平民建立保護機制;

28. 強調指出,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可能是被指認為恐怖主義團體的某些武裝衝突當事方包括非國家武裝團體的戰略目標和意識形態的一部分,並被它們當作一種策略使用,因此申明被指認為恐怖主義團體的某些武裝衝突當事方包括非國家武裝團體實施的性暴力行為的受害者應有機會獲得國家救濟和賠償方案的幫助以及保健、心理社會護理、安全住所、生計支助和法律援助,申明所提供的服務應包括向因遭受衝突中性暴力而生下子女的婦女以及可能在拘留等環境中成為衝突中性暴力受害者的男子和男童提供服務;這些服務應有助於消除與這類罪行相聯繫的社會文化污名,促進康復和重返社會工作;

29. 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在其現有任務範圍內並在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的政策指導下,與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根據第2242(2015)號決議與婦女署以及與其他有關實體密切合作,繼續酌情在反恐執行局的國家評估中納入資料,說明會員國為解決販運人口問題所作的努力,說明販運人口問題與恐怖主義團體作為戰略目標和意識形態一部分所實施以及被指認為恐怖主義團體的某些武裝衝突當事方包括非國家武裝團體作為一種策略使用而實施的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之間的聯繫;

30. 促請衝突各方確保停火與和平協定載有條款,規定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是一種違禁行為,特別是在關於脫離接觸的條款中對此作出規定,進一步確保婦女出席並切實參與政治談判前和談判進程;強調指出在解決衝突進程中,必須將性暴力犯罪排除在大赦和豁免規定之外;

31. 確認流離失所者面臨更高且更為具體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風險,包括武裝衝突中性暴力風險,且他們在獲得支助服務方面存在障礙,確認根據適用的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權法,為了確定庇護或難民地位資格,武裝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可能構成一種與性別有關的迫害形式;鼓勵會員國考慮為倖存者提供重新安置或就地安置的支助,採取措施減輕性暴力風險,為倖存者提供服務,並向他們提供為今後的問責進程記錄案情的選擇;

32. 注意到武裝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對婦女和女童的影響尤為嚴重,又確認男子和男童也是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的目標,包括在拘留環境和與武裝團體有關聯的環境之中;敦促會員國保護男子和男童受害者,為此加強政策,為男性倖存者提供適當的應對方案,並駁斥男性不易受此類暴力侵害的文化觀念;還請與衝突有關性暴力問題的監測、分析和報告安排更加一致地注重針對受所有令人關切局勢影響的所有人包括男子和男童的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行為的性別特殊性;

33. 歡迎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努力處理和消除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並在這方面向會員國提供支持,鼓勵它們繼續這些努力;

34. 確認聯合國制止衝突中性暴力行動作為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主持的機構間協調論壇為解決這一問題而發揮的作用,鼓勵聯合國制止衝突中性暴力行動修訂和繼續制定創新的業務工具和指導意見;

35. 促請所有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和民間社會行為體在第1325號決議通過20周年之前作出承諾,以執行安全理事會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各項決議,並確保這些承諾對執行婦女與和平與安全議程產生切實影響,並便於更大力跟進執行情況,此外還鼓勵會員國通過和定期更新國家行動計劃並充分供資,以推進婦女與和平與安全議程;

36. 秘書長繼續就第1820(2008)1888(2009)1960(2010)2106(2013)號決議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安理會提交年度報告,還請秘書長按任務規定在其衝突分析中納入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分析,並在提交安理會的報告中繼續列入與婦女與和平與安全有關的各項問題的信息和相關建議,包括關於衝突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問題的信息和相關建議;

3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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