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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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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草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40年(1951年)1月27日
台湾省政府公布令(40) 子感府综法字第09363号
废止,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45年)

中华民国 40 年 1 月 27 日 制定17条台湾省政府公布令(40) 子感府综法字第09363号
中华民国 45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3、6~15条台湾省政府令(45) 府秘法字第62034号
中华民国 46 年 2 月 12 日 修正第9条台湾省政府令(46) 府秘法字第108129号
中华民国 50 年 8 月 15 日 修正第3、4、8~18条台湾省政府令(50) 府民一字第44048号
中华民国 51 年 9 月 10 日 修正第11、15、16条台湾省政府令(51) 府民一字第61151号
中华民国 52 年 4 月 5 日 修正第3、4条台湾省政府令(52) 府民一字第20015号
中华民国 57 年 10 月 19 日 废止18条台湾省政府令 府民一字第84081号 公告废止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戡乱时期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设置办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简任,承省政府之命,综理局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暨辖区内有关各机关。

第三条

本局设左列各科室:
 秘书室;
 总务科;
 行政科;
 工务科。
本局各科室得分股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文稿审核事项;
 关于文书撰拟及收发缮校事项;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关于案卷及图书之保管事项;
 关于会议纪录事项;
 关于局长交办事项。

第五条

总务科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物品采购及保管事项;
 关于公款公产保管事项;
 关于出纳事项;
 关于员工福利事项;
 关于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事项。

第六条

行政科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地方自治事项;
 关于财政金融及筹募公债事项;
 关于赋税征课及审核事项;
 关于工商管理及调查事项;
 关于教育文化事项;
 关于名胜古迹文献寺庙等管理事项;
 关于社会行政及礼俗事项;
 关于地政事项;
 关于兵役及国民兵组训事项,
 关于合作事项;
十一 其他有关行政事项。

第七条

工务科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土木营建及风景园艺事项;
 关于风景建物及温泉设备管理事项;
 关于公私有山林保护及造林事项;
 关于农业事项:
 关于水利事项;
 关于交通管理事项;
 关于道路河川桥梁修筑事项;
 其他有关风景区建设事项。

第八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二人,科长三人,技正三人,均荐任,自治指导员、督学各一人,委任或荐任,技士五人至七人,科员三十人至四十人,内三人至四人得荐任,馀委任,办事员十五人至二十人,税务员八人至十二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六人至十人。

第九条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计主任一人,委任或荐任,科员四人至六人,内一人得荐任,馀委任,办事员二人至三人,委任,依法办理本局主计事务。

第十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委任或荐任,科员二人,助理员一人至二人,均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本局各科室得分股办事,但设股多寡应视业务需要情形而定,并应呈报省政府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本局人员之任用,除主计、人事人员另有规定外,其馀委任职以上人员,均由本局遴员报请省政府依法任用,雇员由本局雇用呈报备案。

第十三条

本局得设警察所、卫生院,其组织编制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局为便利处理局务得设局务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局长;
 主任秘书及各科科长室主任;
 警察所所长;
 卫生院院长;
 本局所属各镇长;
 本局辖区内各学校校长;
 其他由局长指定之人员。

第十五条

本局得设建设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十六条

本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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