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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民國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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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草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廢止)
中華民國40年(1951年)1月27日
臺灣省政府公布令(40) 子感府綜法字第09363號
廢止,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民國45年)

中華民國 40 年 1 月 27 日 制定17條臺灣省政府公布令(40) 子感府綜法字第09363號
中華民國 45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3、6~15條臺灣省政府令(45) 府秘法字第62034號
中華民國 46 年 2 月 12 日 修正第9條臺灣省政府令(46) 府秘法字第108129號
中華民國 50 年 8 月 15 日 修正第3、4、8~18條臺灣省政府令(50) 府民一字第44048號
中華民國 51 年 9 月 10 日 修正第11、15、16條臺灣省政府令(51) 府民一字第61151號
中華民國 52 年 4 月 5 日 修正第3、4條臺灣省政府令(52) 府民一字第20015號
中華民國 57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18條臺灣省政府令 府民一字第84081號 公告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戡亂時期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簡任,承省政府之命,綜理局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暨轄區內有關各機關。

第三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
 秘書室;
 總務科;
 行政科;
 工務科。
本局各科室得分股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文稿審核事項;
 關於文書撰擬及收發繕校事項;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關於案卷及圖書之保管事項;
 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關於局長交辦事項。

第五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物品採購及保管事項;
 關於公款公產保管事項;
 關於出納事項;
 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六條

行政科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關於財政金融及籌募公債事項;
 關於賦稅徵課及審核事項;
 關於工商管理及調查事項;
 關於教育文化事項;
 關於名勝古蹟文獻寺廟等管理事項;
 關於社會行政及禮俗事項;
 關於地政事項;
 關於兵役及國民兵組訓事項,
 關於合作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第七條

工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土木營建及風景園藝事項;
 關於風景建物及溫泉設備管理事項;
 關於公私有山林保護及造林事項;
 關於農業事項:
 關於水利事項;
 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關於道路河川橋樑修築事項;
 其他有關風景區建設事項。

第八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二人,科長三人,技正三人,均薦任,自治指導員、督學各一人,委任或薦任,技士五人至七人,科員三十人至四十人,內三人至四人得薦任,餘委任,辦事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稅務員八人至十二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第九條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計主任一人,委任或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內一人得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二人至三人,委任,依法辦理本局主計事務。

第十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委任或薦任,科員二人,助理員一人至二人,均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一條

本局各科室得分股辦事,但設股多寡應視業務需要情形而定,並應呈報省政府核准備案。

第十二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除主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委任職以上人員,均由本局遴員報請省政府依法任用,雇員由本局雇用呈報備案。

第十三條

本局得設警察所、衛生院,其組織編制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局為便利處理局務得設局務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局長;
 主任秘書及各科科長室主任;
 警察所所長;
 衛生院院長;
 本局所屬各鎮長;
 本局轄區內各學校校長;
 其他由局長指定之人員。

第十五條

本局得設建設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局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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