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号刑事裁定
外观
台湾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号刑事裁定 2011年10月26日 2011年10月27日 |
==历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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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0,上重更(一),24 【裁判日期】 1001026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添壽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彭上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添壽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1月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曹添壽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26條之 1前段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 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 延長羈押,至100年11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 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 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 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 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 一切情事斟酌之。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曹添壽所犯上開案件,經最高法院 發回至本院,經本院法官實施訊問後,認其所涉係犯刑法第 226 條之1 前段即犯刑法222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款之強 制性交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之重刑,其 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若僅命 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 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按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卷 證資料等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法定羈押原因,乃諭知自100 年6 月7 日執行羈押,嗣 裁定自100 年9 月7 日延長羈押2 月,延長羈押期限將於 100 年11月6 日屆滿。茲本院因本案仍在審理中,認有繼續 羈押被告之必要,且經於100 年10月26日進行延長羈押訊問 ,爰裁定自100 年11月7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被告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