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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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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0,上重更(一),24
【裁判日期】 1001026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添壽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彭上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添壽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1月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曹添壽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26條之
    1前段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
    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
    延長羈押,至100年11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
    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
    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
    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
    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
    一切情事斟酌之。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曹添壽所犯上開案件,經最高法院
    發回至本院,經本院法官實施訊問後,認其所涉係犯刑法第
    226 條之1 前段即犯刑法222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款之強
    制性交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之重刑,其
    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若僅命
    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
    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按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卷
    證資料等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法定羈押原因,乃諭知自100 年6 月7 日執行羈押,嗣
    裁定自100 年9 月7 日延長羈押2 月,延長羈押期限將於
    100 年11月6 日屆滿。茲本院因本案仍在審理中,認有繼續
    羈押被告之必要,且經於100 年10月26日進行延長羈押訊問
    ,爰裁定自100 年11月7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被告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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