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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金汇业局组织法 (民国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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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金汇业局组织法 (民国24年) 邮政储金汇业局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69年6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80年6月27日
1980年7月7日
公布于民国69年7月7日

中华民国 23 年 6 月 28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24 年 3 月 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4 年 2 月 15 日 修正第4, 6条
中华民国 24 年 3 月 1 日公布国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 4、6 条条文
中华民国 69 年 6 月 27 日 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69 年 7 月 7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93 年 6 月 11 日 废止10条
中华民国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1833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法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邮政储金汇业局之职掌)

  邮政储金汇业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邮政储金业务之经营、管理及以邮政定期储金存单为质之贷款事项。
  二、邮政划拨业务之经营、管理事项。
  三、邮政汇兑业务之经营、管理事项。
  四、简易人寿保险业务之经营、管理事项。
  五、储汇代办业务之经营、管理事项。
  六、其他依法令应由本局办理事项。

第三条 (指挥监督权之行使)

  本局对全国各邮区及各地邮局办理储金、划拨、汇兑、简易人寿保险等业务,有指挥监督之权。

第四条 (处之设置)

  本局设四处,分别掌理第二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本局设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出纳、印信典守、车辆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处事项。

第五条 (局长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由邮政总局副局长兼任;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总稽核一人,掌理储金、划拨、汇兑、简易人寿保险等业务及帐务、财务之稽核事项。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五人,副处长五人,稽核十六人至二十人,副稽核二十人至二十六人,专门委员八人至十人,秘书二人至四人,科长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管理师十四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师二十四人至三十人,助理管理师十人至十二人,股长五十六人至七十人,管理员七十八人至一百零二人,佐理员九十人至一百十六人。
  本局为审核、清理各邮局储金、划拨、汇兑、简易人寿保险等营业帐目,置储金工作员二百八十五人至六百二十九人,汇兑工作员九十五人至二百十一人,简易人寿保险工作员八十八人至一百九十六人。

第七条 (人事室)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事项。
  本局设会计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二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前条第一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电子处理资料中心)

  本局设电子处理资料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长四人或五人,股长十五人至十七人,设计师四人至六人,副设计师四人至六人,助理设计师四人至六人,管理师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师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师四人至六人,管理员四十一人至五十九人。制卡员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三十人。

第九条 (办事细则之订定)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邮政总局核定之。

第十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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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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