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 (民國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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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 (民國24年) 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69年6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80年6月27日
1980年7月7日
公布於民國69年7月7日

中華民國 23 年 6 月 28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2 月 15 日 修正第4, 6條
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1 日公布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 4、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7 日 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69 年 7 月 7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11 日 廢止10條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833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郵政儲金匯業局之職掌)

  郵政儲金匯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郵政儲金業務之經營、管理及以郵政定期儲金存單為質之貸款事項。
  二、郵政劃撥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三、郵政匯兌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五、儲匯代辦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

第三條 (指揮監督權之行使)

  本局對全國各郵區及各地郵局辦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有指揮監督之權。

第四條 (處之設置)

  本局設四處,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處事項。

第五條 (局長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郵政總局副局長兼任;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總稽核一人,掌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及帳務、財務之稽核事項。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副處長五人,稽核十六人至二十人,副稽核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科長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管理師十四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師二十四人至三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人至十二人,股長五十六人至七十人,管理員七十八人至一百零二人,佐理員九十人至一百十六人。
  本局為審核、清理各郵局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營業帳目,置儲金工作員二百八十五人至六百二十九人,匯兌工作員九十五人至二百十一人,簡易人壽保險工作員八十八人至一百九十六人。

第七條 (人事室)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
  本局設會計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第一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本局設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四人或五人,股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副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助理設計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員四十一人至五十九人。製卡員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三十人。

第九條 (辦事細則之訂定)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郵政總局核定之。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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